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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商品房开发贷款详细指南
服务对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品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贷款证(卡),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在工商部门年检合格;
五、有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其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七、贷款项目已取得项目用地的《房地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有规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借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银行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度符合银行的要求;
十一、项目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十二、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功能简介
商品房开发贷款系指银行发放的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商品房开发贷款可用于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住房及商业用房的配套设施建设。
申请手续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向银行提供借款申请报告,并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贷款经审批同意的,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妥贷款担保手续及其它要要求的手续后,填写借据发放贷款。
借款人取得贷款之前,应为贷款项目办理有效的建设工程保险;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应当按不抵于抵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在建工程保险,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期半年,保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特别提示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事先通知银行或征得银行同意:
一、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能力;
三、担保物发生不利于合同工款人的变化;
四、产权变动或重要财产被处置;
五、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有调整;
六、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调整;
七、经营场所迁移;
八、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重要活动;
借款人应按月向银行报送有关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和资料。项目竣工后,应向银行提供工程决算报告。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应事行通知银行,并征得银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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