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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贸易融资业务

点击: 时间:2019-02-16

  一、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1、 申请人资格
  具有外贸业务经营资格,在银行有一定外贸结算业务,业务情况及收付汇情况良好、资信可靠、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提供银行接受的可靠担保、抵押、质押的客户。

  2、进口开证授信额度的功能
  申请人取得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后,在额度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要求银行免收或减收保证金循环开立信用证。

  3、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类及特点
  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为普通开证额度和一次性开证额度。
  普通开证额度可循环使用,即用开证额度开立的信用证使用完毕、或在信用证注销、撤销、或在减额后,可相应自动恢复额度。同时,客户可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无限次在额度内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

  一次性开证授信额度是对于未取得银行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非银行信贷客户办理单笔开证业务,或对于已在银行取得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银行信贷客户办理某一特殊或大额开证业务而设立的开证额度。一次性开证额度由银行核准后一次有效,不能循环使用。

  二、信托收据
  该产品是客户将自己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已获得银行提供短期融资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客户仅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其处理货物(包括加工、转卖、存仓、代购保险、销售等),从而从银行获取短期融资的一项业务。

  1、适用范围
  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据。

  2、业务内容
  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
  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三、进口押汇
  1、进口押汇是我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便利。我行的进口押汇范围广泛,包括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和进口T/T项下,均可以叙做。我行在保留对贵公司的追索权和货权质押的前提下,凡有权经营进口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正常,资信良好的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进口押汇。

  2、进口押汇业务特点
  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
  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浮动计收。
  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
  进口押汇需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3、进口押汇所需提供的材料
  进口押汇申请书;
  信托收据;
  上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本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材料。

  四、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业务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付款人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我行的出口押汇范围广泛,包括信用证项下、出口托收项下和出口T/T项下,均可以叙做。我行在保留对贵公司的追索权或货权质押的前提下,凡有权经营进口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正常,资信良好的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出口押汇。

  业务特点
  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
  押汇系预扣利息后将剩余款项给予客户,利息按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360计算。
  押汇系银行保留追索权的垫款,不论何种原因,如无法从国外收汇,客户应另筹资金归还垫款。

  五、提货担保
  1、客户在我行开立信用证后,有可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由于航程过短,货比提单先到,如您急需提货,可向我行申请,并按汇票金额交纳足额保证金,由收货人与银行共同或由银行单独向船务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其凭以先行放货,保证日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并负责缴付船务公司的各项应收费用及赔偿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待我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再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书。

  2、提货担保的特点
  提货担保可使公司客户及时提货,避免压仓,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后到的单据是否有不符点,公司客户均不能提出拒付/拒绝承兑。
  提货担保限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并需逐笔审核。

  3、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手续
  客户提供提货担保申请书及提货担保保函(样本)。
  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提单副本等。
  客户应提供担保措施或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提货担保保函交客户提货。
  客户拿到正本单据后,以单据正本换回银行提货担保保函返还银行。

  六、打包贷款
  1、打包贷款:系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业务,根据借款人要求,将境外银行开具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正本修改书(如有)和正在打包而未达到的可以出运的货物作为抵押,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或采购该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打包贷款业务特点
  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
  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3、办理手续
  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
  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
  与银行签订《打包贷款借款合同》;
  批准后,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客户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收汇后及时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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