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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企业将列入“黑名单”

点击: 时间:2018-06-30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标志着税务系统开始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税务机关将广泛采集指标,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并根据实际变化予以升级或降级。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级,D级纳税信用还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

  该负责人说,纳税信用管理重在运用,信用级别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3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

  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则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惩戒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并确定了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

  “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而且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办法》还规定,企业如果上了 “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才能从公布栏撤出。

  分析认为,“黑名单”制度把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形成了“荣辱与共”的约束机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两个办法”,实行“两手抓两手硬”,体现了积极作为抓落实的姿态,通过改进评价指标、缩短评价期间、应用评价结果、及时公开税案、实行奖惩联动,税收信用体系将更加科学,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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