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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弄虚作假 10月起将入“黑名单”

点击: 时间:2018-06-23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条例》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这也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企业需公示登记备案信息

  根据 《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比如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对这些企业信息,不仅要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企业对其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定期报送年报,直接反映经营状况

  《条例》还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对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等,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进黑名单受限政府采购

  为了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条例》建立了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抽查制度,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条例》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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