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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6月30日起推行“三证合一”制度

点击: 时间:2018-12-31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6月30日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省推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推进网上申请网上预审

  《办法》指出,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大众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在办理涉及市场主体有关手续时,对市场主体提交的标注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应予认可,不得再要求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统一建设全省“三证合一”网络审批平台,实行同步审批,共享网络审批信息。积极推进互联网网上申请、网上预审,方便申请人网上办理“三证合一”登记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一表申请,档案共享,形式审查

  根据《办法》,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表整合为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方便申请人同时申办三证业务。

  档案共享。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各部门实行档案共享、电子信息互认。

  实行形式审查。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一口受理、联动审批、一窗发照

  《办法》指出,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口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发照,核发“一证三号”的营业执照。

  各市、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登记窗口,统一受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申请,通过“三证合一”网络审批平台将电子档案信息和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

  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商部门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对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核通过的市场主体,由综合登记窗口负责向申请人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对当地政府没有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没有进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参照以上程序由工商部门代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登记窗口职责。

  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到省外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凭其提交的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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