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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又放水了!50个问题全解读

点击: 时间:2019-06-05

  5月3日傍晚,央行宣布:从5月起,央行每月月初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放上月特定投向贷款对应的抵押补充贷款(PSL)。

  1、这是啥意思?

  简单地说:央行宣布放水,方式是通过三大政策性银行,对特定领域给予资金支持。

  2、哪些特定领域?

  棚改贷款、重大水利工程贷款、人民币“走出去”项目贷款等。

  3、这是什么性质的利好?

  中等略偏小的利好。其实,央行完全可以这样做,但不宣布。事实上,此前也是这样做的。所以,这次宣布显得意味深长。

  4、央行到底有什么深意?

  虽然不能说是空城计,但事实上是疑兵之计。让3000士兵打着旗帜浩浩荡荡地走过,感觉好像有3万人,但其实只有3000。

  换句话说,央行通过这种定向放水的方式,给市场增加基础货币、增加流动性。这样做了之后,降准就更加不可能了。

  一、关于PSL资金申领及使用方面问题

  问题1:目前PSL资金是对项目审批,还是对逐笔发放金额审批?总行下发给省级分行客户部门清单中的项目是否都可以使用PSL,无需再向总行或人行审批同意后用款?

  答:总行对能否使用PSL资金是按照项目进行认定,对已经在各部委明确支持的项目清单内的项目均可使用PSL资金,不需要再报总行或人行审批,但各行需按照相关通知要求上报领用PSL资金投放项目统计表,便于总行按月向人民银行请领PSL资金。

  问题2:清单内项目使用PSL是否有金额限制,即该项目已批未贷金额是否均可使用PSL?

  答:项目清单内项目使用PSL资金无金额限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批未贷项目或已部分发放贷款项目的剩余部分均可使用PSL资金,但需要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利率要素变更手续。

  问题3:在清单内的项目必须都使用PSL吗,是否可依据企业意愿自由选择不使用PSL?

  答:在清单内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使用PSL,但如与企业无法协商一致,也可不使用PSL。

  问题4:目前不使用PSL的项目,后续是否可再使用PSL,需要再申请,还是可自动使用无需审批?如果该笔贷款放弃后续用款,如何解决?

  答:对于因客户原因没有使用PSL资金的项目,如客户改变主意提出使用申请,原则上不再允许使用PSL资金。对已经领用PSL资金的贷款项目,除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外,后续贷款必须使用PSL资金。

  问题5:按现行要求,客户部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符合PSL使用范围的项目清单,待总行核批后执行。因此,客户部门上报的项目清单仅是一个预计发放情况,同时由于总行下发核准清单时间为月末,使得最终贷款发放情况与之前上报清单出现已上报未发放或未上报已发放的差额。

  答:在总行明确的项目清单中的项目,使用PSL资金不需要总行审批,对于棚改贷款项目,根据住建部对棚改项目的现行管理体制,各省级住建部门是棚改项目的认定、审批部门,并对棚改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清单进行增减。各行只需取得省级住建部门出具的纳入棚改项目清单的证明材料即可,无需上报总行审批。人行要求每月25日上报当月PSL资金使用项目清单,其中:25日前按实际投放情况统计,25日之后按预测情况填报。各级行在上报过程中应尽量保证填报数据准确,减少误差。总行在月底向人民银行领取PSL资金,次月初各级行要对实际投放情况进行核实,并将逐项目核定情况上报总行,总行将在下次请领资金时多退少补。对于每月后5天根据预测情况填报的项目,如实际投放数额与上报数额不一致,可按实际投放数额安排,并可执行当月利率,但在下月初要向总行如实填报。但对于总行补领10月份PSL资金的项目,仍按原通知要求执行。

  问题6:如实际投放比申报数少的情况,可否在项目清单内自行调剂?如多出的部分,可否执行当月利率?

  答:对项目清单内项目,可自行调剂。如当月实际发放但未列入PSL资金投放项目统计表的,次月应在核对表中填报,执行利率可先按照投放当月PSL利率执行。对当月已上报申领PSL资金但未投放的贷款,应在次月核对表中进行标注,并在贷款拟投放当月再次填报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投放项目统计表。

  问题7:使用PSL资金为先发放贷款,后向总行申请上报贷款项目信息,上报的贷款项目是否都能获得PSL资金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先向总行上报贷款项目信息,获得总行同意后再发放贷款,执行PSL利率。

  答:总行客户部门已明确符合条件的项目库,在项目库内项目均可使用PSL资金,对于棚改贷款要求参照问题5。对(未纳入项目清单)新审批项目,如不明确能否使用PSL资金,可先向总行客户部门沟通请示,参照问题9。

  问题8:目前向总行申报的都是贷款已经发放或已批待发放的项目,在前期的项目营销中不能发挥PSL利率优惠的优势。项目清单尚未确定,造成项目营销存在一定困扰。如果审批后不同意纳入项目库,先行与企业协商可能影响我行信誉。

  答:对新营销项目,应首先明确该项目是否符合领用PSL资金有关要求,再向客户宣传我行相关政策及贷款品种。

  问题9:10月16日之后的新审批项目,建议在市分行客户部门向总行客户部门报审时明确该项目是否符合PSL资金使用范围,总行客户部门在出具报审意见书时,对该事项进行明确。资金计划部门便可依据客户部门调查结论和总行客户部门报审意见书对该项目利率进行审批。

  答:对新审批项目,按要求需报审、报备的分行应按照总行对口客户部门有关要求,在报审、报备等环节中,提交使用PSL资金相关依据,各行根据总行客户部门反馈情况进行后续审查审批。

  问题10:在资金领用方面,根据文件要求,向人行“逐月请领,先垫款后申请”,建议将客户部门每月25日上报数据更改为每月前3个工作日上报上月实际发放PSL数据,增加数据准确性,减少后续我行向人行补领额度等问题。根据总行要求,客户部门将本月发放的抵押补充贷款项目逐笔填报,于每月25日前按业务管理条线分别上报客户三部/客户四部。为提高统计准确性,建议从总行层面明确将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之间发放的抵押补充贷款纳入本月统计,而对于本月25日起发放的贷款,纳入下月进行统计。

  答:根据人民银行文件要求,每月26日我行向人民银行上报申请PSL资金文件,前25天据实填报,后几天预测填报,我行无权调整上报日期。

  问题11:由于总行按照“逐月请领,先垫款后申请”原则每月向人行申请PSL资金,部分行反映由于补充协议对应的是整笔借款合同,担心前期贷款发放时使用PSL资金,执行PSL资金利率之后,若后期贷款发放时政策发生变化,是否会存在无法申请PSL资金的情况。

  答:PSL是一种创新的货币政策,执行时间期限具有不确定性,但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短期内应不会有较大变化。如今后人行收紧PSL货币政策,总行将另行研究应对措施。对已发放的存量PSL贷款,不受相关政策影响。

  问题12:在项目库方面,农发银发〔2015〕215号文件明确纳入国家部委的项目清单可使用PSL资金,建议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也可使用PSL资金,扩大可使用PSL项目范围。建议总行进一步与相关部委沟通,把我行四个领域的贷款在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前提下全部纳入抵押补充贷款业务。建议把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也纳入抵押补充贷款业务管理。

  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使用PSL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部委明确支持的项目清单,未经人行批准,PSL资金使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目前人民银行仅认可我行四类贷款可使用PSL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由于有财政贴息不能纳入PSL资金使用范围。

  问题13:由于列入国家有关部委的项目清单是动态管理的,银行和各部委对项目是否进入名单信息不对称,银行掌握信息不够,不能及时按照优惠利率政策营销符合抵押补充贷款(PSL)的项目。建议总行能够与国家有关部委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公布符合条件的项目名单,帮助银行有的放矢的开展营销工作。项目清单是否更新,更新的间隔时间为多久?目前在总行下发的清单为我行已完成调查审批的项目,后续新审批项目可否纳入清单?如何上报、审批?逐项目上报逐项目审批,还是规定上报频率统一审批?

  答:总行客户部门正在与相关部委协商,建立PSL资金使用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库信息将及时向系统内公开,方便各级行查询。目前,部分项目清单已下发至各省级分行客户处公函,新项目上报参照问题9,对于棚改项目参照问题5。

  问题14:建议业务流程由现行自下而上上报预计发放清单调整为由国家部委先行下发项目范围,各行对照后在办理贷款发放时即按照PSL相关政策执行,而后根据入账数据总行于次月初据实向人民银行申领资金,减少工作环节,提高效率。

  答: 参照问题10,总行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问题15:PSL贷款资金需专款专用,并接受人民银行检查和审计署专项审计,对企业用款的要求相对严格,企业存在一定的顾虑,影响使用PSL的积极性。

  答:总行将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使用PSL资金,但PSL资金使用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问题16:部分项目单位认为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的相关程序复杂繁琐,因此放弃使用。PSL操作流程尚未明确,财会核算与CM系统操作说明未出,基层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失误,导致在各项检查中列入问题台账。

  答:使用PSL资金贷款审批流程与其他贷款基本一致,并不复杂。总行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问题17:我行于2013年12月26日对杨凌示范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投放首笔9.2亿元新农村建设项目贷款,虽然项目建设内容中部分为安置房建设并取得了省级棚改计划,但安置房建设内容小于土地整治内容,因此该笔贷款在 “非经营性农村土地整治中长期贷款”科目内核算,本次发放的2271.34万元贷款按照总行要求,纳入棚户区改造建设贷款,执行抵押补充贷款(PSL)利率,由此产生贷款科目与(PSL)利率执行科目不一致的情况。

  答:凡符合棚改政策的项目,对于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使用PSL资金发放的贷款,可保持现状,不做相关调整。如贷款科目不能通过“棚户区改造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则后续贷款不得使用PSL资金。目前CM2006系统不支持一个项目贷款选择2个一级会计科目,只能由1个一级会计科目反映。如有必要,总行将争取通过CM2006系统升级来解决此类问题。

  问题18:办理抵押补充贷款的具体系统操作流程不清楚。例如已发放贷款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签订补充协议后CM2006系统如何操作修改相关内容、正在申请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在系统贷款申请页面如何选择贷款利率等。

  答:总行正研究制定相关操作流程,综合业务系统及CM2006系统在利率选择时暂不支持按浮动点数确定利率,只支持按比例调整方式,总行已提交系统改造需求。

  问题19:没有专门的PSL合同,新贷款签订普通合同后,仍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属重复劳动。

  答:目前,为维护合同文本的稳定性与严肃性,若新业务对已有合同文本修改需求不多,总行一般采用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列明或制定补充协议的方式来满足业务管理需要,不再单独制定合同文本。

  问题20:根据总行规定,“对符合抵押补充贷款资金使用范围的新项目贷款业务,在签订相应借款合同文本的同时,也需签订本通知所附抵押补充贷款补充协议。”建议明确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便可签订补充协议,还是在每月25号向总行上报并经总行反馈后再签订补充协议。

  答:如该项目已在总行明确的各部委认可的项目清单内,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补充协议。对后续新审批项目建议在审查审批环节即确定是否进入符合PSL贷款项目清单,参照问题9。

  问题21:根据《关于使用抵押补充贷款(PSL)资金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发银发〔2015〕215号)文提到“对抵押补充贷款业务相关贷款不需加罚息、也不计收复利”,若在贷后管理发现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是否只能通过停止使用贷款资金,收回贷款等方式解决,而不能给予借款人贷款利息上的处罚。

  答:《补充协议》第二条中已明确“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不再执行”,对违约情况不能给予借款人贷款利率上的处罚,相关问题将在后续下发办法中明确。

  二、关于财务核算方面问题

  问题22:使用PSL资金发放贷款利率低于系统内借款利率时,会导致基层行出现账面亏损,而我行账面利润往往同财务资源相挂钩。虽然总行通过调整考核利润的方式对亏损予以弥补,但并没解决形成的账面亏损问题,这将影响基层行积极性。建议总行对于发放PSL资金贷款实行单独系统内借款计息,将央行对我行PSL借款成本传导至基层行,确保基层行对PSL贷款业务有积极性。

  答:根据总行最新系统内借款利率,系统内借款基准利率为3.84%,按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9%测算利差为1.06%,而PSL贷款对应的系统内借款利率为2.75%,按PSL贷款上限4.145%测算利差为1.395%,对基层行来讲使用PSL资金发放贷款的效益是优于常规贷款的。

  问题23:抵押补充贷款相关会计科目还未设置,此类贷款无法单独记账核算,具体的会计操作及利息核算正式文件还未下发,会计部门操作不能明确。

  答:抵押补充贷款相关科目已经设立,于10月26日正式启用,详见《农发银发〔2015〕238号》。

  问题24:农发银发〔2015〕215号中规定“总行与分行的系统内资金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抵押补充贷款利率核算,按月调整”,但目前我行符合PSL条件的四类贷款仍按普通贷款借调系统内资金。建议综合业务系统增设“417”项下二级科目,用于核算总行与分行间的系统内借款。目前对执行特殊政策的PSL及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等对应的系统内借款无法由系统自动核算,而采用手工调整账面利润的形式使得部分支行可能会出现账面亏损的情况且不能真实反映各行的经营情况,建议总行加快系统建设,科学、准确核算业务运营。

  答:目前综合业务系统尚不支持此功能,对PSL资金对应系统内借款,总行将单独计算利息,手工进行调整。根据《农发银发〔2015〕240号》文件要求,“为简化操作,对执行优惠利率和市场利率的系统内借款,按照管理会计影子核算的方式,由总行根据项目电报及客户、风险管理等部门提供的相关业务数据作为计息基数,对利差部分手工计息,按月调整,年终核增(减)各省级分行当期考核利润。”总行目前已提出系统改造需求,但系统改造之前,仍需采用手工记账方式。

  问题25:对于已发放使用的贷款,如需转成PSL贷款的,是否冲减其原已计提的利息。如期间遇人行调整PSL的利率,基层行应如何执行?

  答:对于10月16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符合条件转为PSL贷款时,即列入总行上报人行PSL资金项目投放统计表的,应按照PSL资金项目投放统计表所列利率进行调整,利率自贷款投放之日起进行调整,对多计提的利息收入自该笔贷款投放之日起进行冲减。对一笔贷款分次投放的,根据利率管理有关规定应在投放时按照当月PSL贷款利率上限以内执行。即如遇人民银行调整PSL资金利率,应在该利率基础上加减相同百分点,确定贷款投放利率,利率上限为当月总行下发的PSL贷款利率上限。

  问题26:在总行正式启用相关会计科目后,牵扯到贷款科目调整,本金及利息划转,建议总行到时能明确具体操作的流程、金额及其他事项,保证数据移植工作顺利进行。

  答:总行财务会计部已下发相关文件,请参照执行,详见《农发银发〔2015〕238号》。

  问题27:原借款合同约定要按半年或按年浮动,即使按照折算比例设定了利率,也得按半年或按年浮动以后才能执行。多计的利息需要手工冲正。

  答:对已经申请PSL资金的贷款项目,应在后续贷款投放时按照PSL利率执行,《补充协议》对原借款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覆盖,即该笔贷款使用PSL资金的部分执行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按季浮动。

  问题28:10月16日之后执行PSL资金利率的贷款项目,应该为哪个二级科目,对于前期执行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上浮,后期执行PSL资金利率的棚改项目CM2006中应该如何选择科目类型。

  答:对10月16日后申请PSL资金的贷款,应统一转入PSL贷款相应科目。对10月16日前已部分投放的贷款,后续贷款申请PSL资金的,应分开单独核算,即已发放贷款应仍按照原贷款科目及利率执行,后续贷款在发放时按照PSL贷款科目及相应利率执行。

  三、关于利率方面问题

  问题29:对于新项目,是在利率审批时对于符合PSL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直接批复PSL资金利率,对于整笔贷款都明确可以使用PSL资金,还是采取其他方式。

  答:新项目如符合使用PSL资金的使用条件,可在审批时直接批复使用PSL资金,但具体执行利率必须按照贷款发放当月总行公布的PSL贷款利率执行。

  问题3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拉银发〔2015〕156号),自2015年10月24日起,西藏地区一年以下、一至五年及五年以上利率档次分别为2.35%、2.75%和2.9%,执行利率低于全国现行利率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资金在计息年度的次年进行补足。我行请求总行向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咨询,明确西藏分行如按照准入条件使用PSL资金投放相关贷款,是否会影响我行取得中央财政的利率差额补贴及特殊费用补贴。

  答:建议你行就此问题向总行上报正式请示,总行单独批复。

  问题31: 项目清单审批结果出来前,企业用款使用何种利率?审批结果出来后,10月16日后已发放贷款是否统一调整为PSL利率,还是审批后发放贷款才调整为PSL利率?

  答:对已批待放项目,如已纳入总行客户部门明确的项目清单,在投放时就可按照PSL贷款利率执行。对10月16日之后,符合PSL资金使用条件,但发放贷款未执行PSL利率的贷款项目,可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按总行下发的PSL资金项目投放统计表所列利率进行调整,并对多计利息进行冲减,参照问题25。关于利率要素调整问题,参照《农发银发〔2015〕236号》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2:总行规定在项目清单中的贷款可执行PSL利率,在利率区间内可自主定价,定价依据是什么?定价最终决定权在哪个部门?定价是否应执行审批流程?有无相关规定?

  答:在利率区间内由各行自行确定利率水平,定价依据、流程等均与我行普通贷款定价依据一致。

  问题33:目前PSL资金贷款项目由客户条线直接报送总行计划部,省行资金计划处无法掌握相关贷款项目信息,并且以计划处的业务范围尚无法审核所上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PSL资金贷款条件,因此利率审查方面存在困难。

  答:从2015年12月开始,各分行每月上报的PSL资金贷款项目统计表,改为双线上报方式,即计划条线和客户条线同时上报,各分行计划部门要与客户部门核对一致后,在每月25日前上报总行资金计划部特种负债管理处。

  问题34:在营销过程中,基层行并不能确认该项目贷款能否全部或部分纳入人行PSL的篮子,因此,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是否仍按普通贷款的利率定价规则进行洽谈、申请、审批?另外,《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第五条该如何填写?

  答:参照问题9。对符合PSL贷款要求的项目,建议在审查审批过程中按照PSL贷款进行审批,利率执行参照问题39有关内容。对新审批项目,在借款合同签订时需将第五条空格处全部打“/”或加盖空白章,同时签订补充协议。

  问题35:我行前期发放的几笔抵押补充贷款因操作及系统等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发放时仍按照基准利率发放,且在上报人行清单内的项目,针对这几笔贷款,是否对其进行利率调整,调整时是按发放贷款当天调整还是转成抵押补充贷款当天进行调整。

  答:请按照总行下发的PSL资金投放项目统计表中利率进行调整。调整时按照贷款投放之日调整利率。

  问题36:目前总行对于重大水利过桥贷款执行标准为基准利率下浮20%或者PSL资金利率下限两者中较低的,11月总行调整PSL资金利率后,目前两者均为3.8%。部分支行反映问题为:重大水利过桥贷款是按照人行基准利率进行调整还是按照PSL利率调整,若根据人行公布的PSL资金利率进行百分点调整之后若低于当期基准利率下浮20%之后的利率,是否存在问题?

  答:对已投放的PSL贷款,遇人民银行调整PSL资金利率时,按季进行相应调整,不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问题37:PSL利率较现行基准利率低,在系统中只能以基准利率下浮的方式进行录入,而省级分行的利率定价下限为基准利率。建议在授权书中予以明确,区分PSL与普通贷款分别设置利率定价权限。

  答:PSL贷款执行特殊利率定价政策,受系统限制目前只能在计算利率时按照基准利率下浮测算,但其并不属于利率下浮操作,无需进行利率超授权申请。2016年直接授权书中将对其进行明确说明。

  问题38:对于已批复或发放贷款,若使用PSL资金,是否需向上级行进行审批事项变更报告或重新下达批复?由于涉及贷款利率重定价,利率管理部门是否应重新出具审查意见,若需出具审查意见,审批流程及有权审批人应给予明确。建议PSL贷款审批流程手续再次明确,由信贷管理部门发起信贷事项变更流程。借款合同已签订,再次签发新借据发放符合PSL资金贷款的,贷款经办行是否可直接依据总行文件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需依据贷款审批行履行相应程序重新下达的相关批复或文件来签订补充协议。

  答:根据总行客户部门最近下发的《农发银发〔2015〕236号》文件规定,对已批复项目的利率变更需报有权人重新审批,总行审批项目由总行负责办理利率要素变更手续,分行审批项目由分行负责办理利率要素变更手续。

  问题39:某笔贷款成功获批纳入PSL篮子后,建议总行通过邮件通知各有关条线,并由审批行下达正式的批复书,明确有关事项。目前的做法在流程上不严谨,而且执行利率的表述也不够清晰。

  答:对新审批项目,参照问题9。因执行利率需按照贷款投放当月PSL资金利率确定,无法在贷款审批时确定具体利率数额,建议在贷款定价时以当月总行公布的PSL资金利率为基础,在此基础上上浮若干百分点确定。

  问题40:对于执行PSL贷款利率的新项目,利率审批时,是否需要对项目核定两个利率水平,即新项目本身的执行利率和PSL贷款执行利率。之所以提出核定两个利率水平,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总行下发的补充协议是对原贷款借款合同进行的补充(只适用于续贷项目),要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执行利率必须确定;二、如遇人行取消PSL贷款利率,需要按照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

  答:在利率审核时,可直接按PSL贷款利率进行审核。《补充协议》第三条中已明确“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抵押补充贷款利率时,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其调整的百分点按季调整”,无需对取消PSL贷款政策的情形另行约定。存量PSL贷款不受人民银行相关政策影响。

  问题41:补充协议中明确PSL资金利率按照“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抵押补充贷款利率时,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其调整的百分点按季调整”,但在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对当期人行公布的PSL利率,而我行贷款客户并没有一个类似于基准利率调整时人行向全社会公布这么一个渠道可以知悉人行PSL利率变化情况,而且无法和人行当期PSL资金利率作出对比。补充协议中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建议总行明确信息渠道。

  答:当人民银行调整PSL资金利率和贷款利率上限时,总行将及时向各级行下发通知。此外,通过人行官方网站货币政策司板块可查询到当月PSL资金利率情况。

  四、关于系统建设方面问题

  问题42:完善上报方式,同时能够实现电子化上报。鉴于手工上报效率低,差错多。建议在PSL科目单独反映后,总行可通过统计系统自动提取数据,减少差错。

  答:总行已向信息部门提交数据采集系统开发申请。

  问题43:根据财会条线下发的PSL操作指引中,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已更新PSL项目科目,而在CM2006信贷管理系统发放PSL贷款时,由于我行尚未对系统中PSL科目进行更新维护,导致与综合业务系统贷款科目不一致,对后续利息计算、财务考核造成一定影响。结合信贷CM2006系统和财会CBS系统的实际情况,贷款在实际入账时一是因CM系统未设置PSL科目无法发起相应的准贷证;二是利率执行档次、浮动方式等相关要素在现有系统无法准确设置导致CM系统准贷证与会计部门借据不符且加大了会计部门核算及账务调整工作量,同时为相关部门后续检查留有隐患。

  答:信贷管理部已对新建科目进行了维护,已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系统修改申请。

  问题44:执行PSL贷款利率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因原CM2006流程已经签批完成,不能再补录影像资料,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能手工保管,不能实现电子化。

  答:可以补录影像资料。

  问题45:加快系统更新进程,确保账务准确核算。建议总行加快信贷CM及会计系统的更新进程,特别是利率要素设置上,可单列而不与央行基准利率挂钩,同时增加手工栏便于灵活设置和调整。

  答:已向总行信息技术部提出系统修改建议。

  问题46:目前针对CM2006系统中已生成准贷证的贷款项目变更利率要素时需要层级签字审核后报送总行,经总行审批同意后方可修改,建议总行简化PSL资金贷款续贷项目的CM2006系统利率要素变更程序,避免会计手工计息,提高计息准确率。

  答:利率变更属审批事项变更,需按照总行相关办法执行,请参照《农发银发〔2015〕236号》文件。对审批同意调整利率的,CM2006系统操作可通过发送利率调整准贷证实现。

  五、其他方面问题

  问题47:抵押补充贷款不仅涉及到客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还涉及财务会计、信贷管理等部门,建议总行能以正式文件明确部门分工,规范贷款操作流程,使得各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时也便于基层行操作,保证此类贷款的顺利发放。

  答:总行正在研究制定抵押补充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分工和工作职责。

  问题48:建议总行对PSL资金使用后的检查或审计等事项予以明确。

  答:人民银行检查和审计署审计主要检查两方面问题,一是PSL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二是贷款投放后,贷款是否在存款账户滞留时间过长,没有及时有效使用。

  问题49:建议总行进一步明确PSL资金专户管理的细则。在账户管理方面,根据文件要求,办理抵押补充贷款业务必须开立专户,但是地方人民银行对专户开设监管较为严格,是否可以开立基本户或一般户,并设立台账进行专户管理。

  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总行已设立PSL资金专户,对PSL资金进行严格专户管理。各行在发放PSL贷款时,对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参照《农发银发〔2009〕266号》文件执行。

  问题50:PSL的贷款发放与常规贷款一样,在总行划分各省级分行的计划中并无优先安排,建议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与项目支持力度,将PSL占用的信贷规模另行安排。规模安排方面,建议将PSL贷款规模从各行年度规模中切出,单独上报,项目与规模匹配,不占用中长期贷款规模或由总行直接配置。

  答:总行在信贷规模安排上,优先支持PSL贷款发放,具体措施正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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