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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拾捡信用卡后使用 罪名有哪些不同?

点击: 时间:2019-05-04

  我们都知道,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属于违法行为,那么盗窃、抢劫、拾捡信用卡后使用,罪名有哪些不同呢?下面信用卡小编就带来相关资料。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不区分对机器、对人使用,而按照卡的来源确定犯罪:

  1、 盗窃来的信用卡

  盗窃来的信用卡,无论是在机器上用还是对人使用,定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 侵占、拾得他人信用卡

  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就属于这类情况。

  3、 抢劫信用卡使用

  抢劫信用卡使用,定抢劫,不区分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4、 另外,理论上也有一种 机器不能被骗,所以在机器上适用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的观点。   

  法条链接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看完了这篇文章,朋友们看到他人忘取的信用卡可千万不要拿走使用,盗窃、抢劫就更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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