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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调整!两高修改信用卡司法解释,信用卡这样用将获刑!

点击: 时间:2019-05-30

  昨天(11.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2009年发布的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进一步完善信用卡相关法律定义与业务规范。

  重大调整!两高修改信用卡司法解释,信用卡这样用将获刑!

  这次修改和我们卡友的利益相关,下面四点解读大家了解一下:

  1、恶意透支认定标准完善

  未还款≠非法占有

  修改前:在2009年司法解释中,对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 恶意透支 。

  修改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恶意透支 。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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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除了主观因素外,还存在一些客观因素,比如自动还款扣款失败、扣年费未及时还款、对临时额度不了解、卡太多忘记还款等,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信用卡逾期。

  从这个角度来看,修改后的解释更偏向保护持卡人的利益,有利于信用卡市场良性发展。因此,对信用卡未按规定还款是否属于 恶意透支 还需多方面考虑。

  2、恶意透信用卡数额标准上调5倍

  《解释》将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

  修改前:对于恶意透支,2009年司法解释规定,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 ,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

  修改后:

  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 ;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 ;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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