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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儿名义买房遭儿子私下抵押

点击: 时间:2018-06-21

  王某夫妇以儿子阿明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阿明却瞒着父母将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因借款无法偿还,银行将阿明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有效,阿明应偿还65万元借款。

  2013年5月,某银行鱼峰支行与阿明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阿明提供65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120个月,用途为购置耐用消费品,阿明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阿明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6月,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并依约于2013年7月2日向阿明指定的账户发放了65万元贷款。但在还款期间,阿明却连续5期、累计6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尚欠贷款本金加利息共计65万余元。银行催收无果,将阿明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后,王某夫妇于2014年7月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阿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庭审中,王某夫妇称,抵押的房屋系其夫妻购买的,因要办理超过20年的贷款,所以用了阿明的名义,买房时儿子才19岁,无经济收入。直到2013年8月,阿明提出不用他们管房子的事了,未预料到导致本案贷款。阿明向银行贷款时,他们并不知情。而且该房屋是儿子和他们老两口唯一的住房,房产证等资料都在他们手里,他们不理解为何银行能够给被告阿明办理了抵押贷款,他们认为抵押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和阿明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上述《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阿明在连续5期、累计6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银行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阿明偿还贷款和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阿明以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向银行设定抵押,银行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因此,银行有权从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关于王某夫妇认为上述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他们夫妻共有,抵押无效的陈述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物权的证明。”因此,阿明系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所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其抵押行为有效。最终,法院判决,阿明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解除,阿明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65万余元,银行享有从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一套)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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