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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情况下房屋被冒名抵押贷款算数吗?

点击: 时间:2019-05-31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莫名抵押贷款能算数吗?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所属财产被“抵押”的情况一直屡见不鲜,然而被自己的亲弟弟造假抵押房子且因弟弟早逝而遭致银行收房的事儿,确实有点令人郁闷、愤恨或者更多的是无语无奈吧。

  10年前,为办理贷款,南充男子张民(化名)用父亲的名字办了一张身份证,将父亲的房屋抵押到了银行。父亲去世后,张民的姐姐张妍继承了该房屋。10年后,因欠款一直未归还,银行将收回房屋。为此,觉得抵押合同无效的张妍,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张良松,南充阆中人,2008年去世时,立下遗嘱,其名下的房屋由女儿张妍继承。

  2001年6月,张妍的亲弟弟张民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与父亲相同的名字“张良松”,并以张良松之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件。

  2004年11月,张民以“张良松”之名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且提供的所有证件及相关手续上记载的名字均为张良松。随后,以所有权人为其父张良松的营业用房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与银行签订了《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向张民发放借款20万元。

  2005年12月,张民因病去世,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

  虽然不满弟弟的行为,但张妍更多的想法确实是银行方面的放贷不合规。“弟弟张民不是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银行工作人员在未核实的情况下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张妍说,现在银行要房,只能到法院去解决了。

  今年4月,张妍将该银行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张民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并责令被告返还房屋权属证书。

  阆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民采用不正当方式与被告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被告根据其工作操作规程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并经相关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张民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范畴。

  虽然张妍才是房屋所有权者,但银行已尽到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张民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应当有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妍的诉讼请求。

  另外,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房产证上只会标注房产证号、产权人姓名、建筑结构等,并未标注身份证号码。因此在抵押贷款审查过程中,银行只会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如贷款申请人的姓名是否与提供的营业用房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姓名一致。为避免类似的窝心事发生,建议大家以后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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