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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华人寿泰州公司副总非法截取保费被判死缓

点击: 时间:2018-08-23

  王付荣是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在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利用其先后担任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王付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泰州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泰州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泰州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王付荣以泰州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王付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年10月9日,王付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江苏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王付荣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王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王付荣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王付荣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成为了江苏省高院2012年11月28日向社会公开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继业在谈及近年来江苏非法集资案件呈现的新特点时表示,江苏省各级法院2012年1到10月已经受理各类非法集资案件233件352人,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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