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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解读: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点击: 时间:2019-06-21

  2012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在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方面,《通知》做出了有关规定。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财政返还的资金只够偿还以往项目的贷款,要开展新的土地储备项目离不开银行贷款的支持。但目前各地土地储备机构面临的贷款融资难度较大。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期限按房地产类对待,最长不超过两年,这与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周期不匹配,绝大多数项目两年内无法完成储备出让;二是贷款只能用于对应抵押的土地,能够合法抵押的都是已理清产权关系的“净地”,资金需求量小,而资金需求量大的地块则由于产权关系尚未理清,无法进行抵押以获得贷款。

  为此,《通知》提出了调整土地储备机构融资政策的规定,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贷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土地储备项目周期、资金回笼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融资担保。

  《通知》要求,名录内土地储备机构所属的储备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方可用于储备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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