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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董事长“空手”炒房 骗取银行贷款近3600万

点击: 时间:2019-06-07

  盗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的抵押权证,伙同银行“内鬼”骗取住房贷款3572万元。武汉虹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晓峰被控涉嫌贷款诈骗罪,2012年3月14日,这一案件在武汉中院开庭。

  

  2006年12月,武汉虹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武汉虹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景房地产)和湖北天伦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的天伦华公馆楼盘包售权。不料虹景房地产因对外欠债,该楼盘被债权人申请法院予以查封。

  为了解套,杨晓峰与虹景房地产签订11份购房买卖合同,以职工和他人名义从银行获得92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2007年3月,杨晓峰故伎重施,签订26份购房协议,向虹景房地产买下多套商品按揭房。杨晓峰向银行客服经理吕某行贿,并得到26笔个人住房贷款共计2652万元。

  此后,杨晓峰用部分赃款帮助虹景房地产偿还债务,其包售的天伦华公馆楼盘解封,但他并未获得预期收益,反而亏损。2008年9月1日,杨晓峰到公安部门投案。截至2012年3月,他还欠银行1690万元贷款。

  14日庭审,杨晓峰对指控事实并不否认,但辩称,贷款并非其个人使用,均是公司行为,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杨晓峰盗用他人身份贷款炒房,并伪造证明,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友安称,贷款诈骗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不仅严重损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及其财产所有权,也侵害国家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应引起社会重视和防范。

  《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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