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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积金贷款多少取决于单位缴多少

点击: 时间:2019-05-24

  长春市日前出台了《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次新规中体现出来的两点重要变化。

  “收入核定”依据有变

  《细则》:“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解读: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原则上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50%。因此,核定借款人家庭收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以往,由借款人提供收入证明,一般情况下体现的是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情况。而按新规定,将严格按照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单位少缴公积金的话,将直接影响到个人贷款额。此举主要是为了督促单位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维护职工权益。受此影响,其个人贷款额可能“缩水”,或者需要延长贷款年限,多交贷款利息。

  “阶段性担保”要求有变

  《细则》: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解读:借款人购买的是一手房、期房,那么,在申请贷款时就不能仅仅是提供抵押担保,而需要由开发商、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加抵押。以往,两者缺一不可,实行的是“双向担保”。而目前实际操作当中,取消了由担保机构承担的阶段性担保。这就意味着,对于借款人而言,将省去一笔担保费用。据了解,按以往的收费标准,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是,10万元标的收500元,每增加1万元加收50元。比如,申请20万元贷款,要交的担保费用是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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