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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缴社保费或需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点击: 时间:2018-08-27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5日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这份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这份意见稿称。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熊伟介绍,现行法案规定的税收征管措施主要都是建立在纳税人是企业这个假定前提上,对个人纳税人的重视不够。“随着税种的慢慢变化,个人纳税人数量会涌现,这是目前征管法最需要改变的一个问题”。

  意见稿还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这份意见还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取消以前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对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同时,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纳税人须支付税收利息。”

  这份意见稿同时涉及网络交易征税问题,“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

  意见稿中还称,对于伪造、变造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法买卖、非法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熊伟表示,草案一方面在税收征管上提出了比原来更加严格的要求,包括了政府信息的共享、银行信息的报告,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赋予税务机构便利的查询和调查措施;另一方面在维护纳税人权益上也有所考虑。

  对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草案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但同时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纳税人须支付税收利息。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同时完善了延期、分期缴税制度。

  此外,草案增加“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需要修正的,可以修正申报”条款。熊伟表示,原先没有“修正申报”的概念,这意味着允许纳税人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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