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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资本补充债细则明确 融资渠道再扩围

点击: 时间:2019-01-12

  虽然被俗称为金融“三驾马车”之一,但鉴于种种原因,相较银行和证券来说,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一直略显低调。同时由于受到业务快速发展对资本的渴求与有限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困扰,保监会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开拓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渠道。近日保险业终于迎来了融资利好。

  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具体要求。

  根据公告,资本补充债券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法人。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的股权资本的债券。

  2004年,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2014年11月,保监会又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列数了8种保险机构补充资本的方法,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以及非传统再保险。次级债、资本补充债券和次级可转换债券都同属于债务性资本工具。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机构又多了一种更加开放的融资渠道。资本补充债券与之前保险机构发行的次级债,同属于保险公司利用债务性工具补充资本的方式。与次级债不同的是,资本补充债券可在央行的监督管理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这种方式流动性更高,投资者容量更广,保险公司多了更多银行等重要的融资对象。但是文件有规定,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及次级债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

  另据了解,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条件相比发行次级债要严格一些,例如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在评级方式上,资本补充债券的要求也更繁杂,并采取了双评级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资本补充债券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跟踪评级,每年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并支持债券投资者采用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以此来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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