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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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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具体流程一、报案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二、勘验定损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三、办理理赔手续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投保人在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能修理车辆。保险公司应该出具车辆定损清单,明确更换配件,修复车辆的费用和工时。四、进行理赔投保人如对上述清单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如果有争议则可以拒绝签字。在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修复车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 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2. 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付。3. 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4. 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6. 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7. 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知识一、一般可免责条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凡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由非机动车、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样受害人只能根据以11000元为限要求保险人赔偿死亡伤残赔偿费,以1000元为限要求保险人赔偿医疗费用(参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第八条),这种情况属保险人绝对免责,只是象征性承担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的规定被保险公司拟订为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在此笔者归纳四种一般可免责条款,即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于《条例》限定了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财产损失,一直以来,法学界争论不休,法官理解的差异,也造成了法院判例的迥然不同,有支持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伤残赔偿费的,也有否定的。由于司法判例的混乱,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回复(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即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至此,基本形成了以上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统一观点。二、一般不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是善意合同、诚信合同。说白了,买保险就是求一份保障,为的就是转移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保险公司分摊风险的损失,而现实情况却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人总是以自己拟定的免责保险条款予以抗辩,以上我们分析了绝对免责条款与一般可免责条款,这类条款是因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免责,保险合同中的其他格式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这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拟定的除绝对免责和一般可免责条款之外的免责条款称为一般不可免责条款,所谓一般不可免责,是指这类条款一般被认为属无效条款,从而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下面以保险合同中常见的这类条款分为三种情况逐一阐述。(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条款是我国法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但未对保险人履行该项义务的方式、范围、标准以及明确说明的界限作出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年1月24日针对该条款作出了专门答复(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 年1月24日 法研[2000]5号),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类条款如驾驶员超载行驶、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免赔10%等,超载、超速确实增加了危险行,免赔10%也公平合理,但投保人有知情权,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未按以上规定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就不能依照免赔条款予以免赔。(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类条款比如驾驶人逃逸、车辆转让后未办批改手续、车损后按保险公司定损进行赔偿或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受害人应在乡镇医院进行治疗等等,驾驶人逃逸、车辆转让未办批改就导致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显然不合理、不公平,因为只要是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造成了交通事故,是否逃逸、是否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并不会增加事故的危险程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同样,由保险公司定损无疑发生了交通事故,产生了多大损失是保险公司说了算,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能保证公平吗?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指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能在非4S店进行维修,也就是说你开个奔驰被撞,也只能在不很正规的维修点维修,这合理吗?更为可气的是有的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的受害人,也只能按保险公司的条款指定在乡镇医院治疗,否则昂贵的医疗费用可能就最终由受害人来承担。所以类似这些丧失公平性的条款即使保险人尽了提示说明义务仍然不能免责。(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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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具体流程一、报案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二、勘验定损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三、办理理赔手续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投保人在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能修理车辆。保险公司应该出具车辆定损清单,明确更换配件,修复车辆的费用和工时。四、进行理赔投保人如对上述清单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如果有争议则可以拒绝签字。在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修复车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 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2. 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付。3. 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4. 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6. 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7. 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知识一、一般可免责条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凡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由非机动车、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样受害人只能根据以11000元为限要求保险人赔偿死亡伤残赔偿费,以1000元为限要求保险人赔偿医疗费用(参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第八条),这种情况属保险人绝对免责,只是象征性承担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的规定被保险公司拟订为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在此笔者归纳四种一般可免责条款,即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于《条例》限定了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财产损失,一直以来,法学界争论不休,法官理解的差异,也造成了法院判例的迥然不同,有支持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伤残赔偿费的,也有否定的。由于司法判例的混乱,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回复(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即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至此,基本形成了以上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统一观点。二、一般不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是善意合同、诚信合同。说白了,买保险就是求一份保障,为的就是转移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保险公司分摊风险的损失,而现实情况却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人总是以自己拟定的免责保险条款予以抗辩,以上我们分析了绝对免责条款与一般可免责条款,这类条款是因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免责,保险合同中的其他格式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这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拟定的除绝对免责和一般可免责条款之外的免责条款称为一般不可免责条款,所谓一般不可免责,是指这类条款一般被认为属无效条款,从而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下面以保险合同中常见的这类条款分为三种情况逐一阐述。(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条款是我国法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但未对保险人履行该项义务的方式、范围、标准以及明确说明的界限作出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年1月24日针对该条款作出了专门答复(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 年1月24日 法研[2000]5号),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类条款如驾驶员超载行驶、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免赔10%等,超载、超速确实增加了危险行,免赔10%也公平合理,但投保人有知情权,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未按以上规定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就不能依照免赔条款予以免赔。(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类条款比如驾驶人逃逸、车辆转让后未办批改手续、车损后按保险公司定损进行赔偿或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受害人应在乡镇医院进行治疗等等,驾驶人逃逸、车辆转让未办批改就导致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显然不合理、不公平,因为只要是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造成了交通事故,是否逃逸、是否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并不会增加事故的危险程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同样,由保险公司定损无疑发生了交通事故,产生了多大损失是保险公司说了算,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能保证公平吗?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指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能在非4S店进行维修,也就是说你开个奔驰被撞,也只能在不很正规的维修点维修,这合理吗?更为可气的是有的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的受害人,也只能按保险公司的条款指定在乡镇医院治疗,否则昂贵的医疗费用可能就最终由受害人来承担。所以类似这些丧失公平性的条款即使保险人尽了提示说明义务仍然不能免责。(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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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在汽车保险公司内勤接到报案后,会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之后保险公司内勤会根据客户提供的汽车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确认保险标的再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然后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查勘定损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理算复核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审批  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赔付结案  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赔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车祸赔偿需要什么证明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需要什么证明三: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 16 项。而上述赔偿费用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实,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只要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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