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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不得放自家银行
今日,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六大条件。其中之一是与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即资本金不能放在“自家”银行。以下为《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详情: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二章 存 放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
(二)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六)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
第九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资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符合规定的银行。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额协议存款;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三条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备案手续,提存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在存放期限内,存款银行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备 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
(一)开业或增资提存资本保证金;
(二)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
(三)到期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四)到期变更存款性质;
(五)提前支取,仅限于清算时动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六)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业或增资提存保证金存款、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存款备案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
(四)资本保证金存单复印件以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转存其他银行或到期变更存款性质的,应当先提存等额资本保证金存款,并按第十八条要求向中国保监会进行备案,获得予以备案书面回复后,方可对原存款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转存其他银行或到期变更存款性质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八条所有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表;
(二)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三)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复印件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仅包括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九条相关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或减资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不予备案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重新向中国保监会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或者中国保监会不予事后备案的,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第四章 监 管
第二十五条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或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七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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