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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都有哪几种

点击: 时间:2018-11-28

  一直穿着草鞋跳草裙舞的人,突然间给他西装与皮鞋,让他登上大雅之堂跳跳国标舞,结果将会怎样?

  4月2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央行提出需要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明确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和政府的监管责任。

  据说,目前央行正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打算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准入标准,对放贷组织及其业务予以统一规范。

  民间借贷早已有之,小贷公司屡见不鲜,P2P网贷方兴未艾,但这个“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又是神马呢?起草条例,发放牌照,是招安的节奏吗?下一步是鼓励发展,还是严加防范?

  与银行既吸收存款又发放贷款不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只发放贷款而不吸收存款。因此,那些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同时经营贷款业务的营利性组织,似乎都可以归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范畴。

  由于限制较少,这几年我国各种类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层出不穷,五花八门。据说,现在已有3大类十多种:

  第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放贷组织。比如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等。这类放贷组织血统纯正,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牌照。截止2014年底,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超过20家,贷款余额分别为3204亿元、209亿元。

  第二类:非金融机构放贷组织。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等。这类放贷组织是经营贷款业务的普通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有些持有地方政府颁发的牌照。截至2014年底,全国小贷公司总数近9000家,遍布各大县城及主要乡镇,贷款余额近1万亿。

  第三类:其他社会放贷组织。这里也有很多形式,有从事民间借贷的各种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咨询公司等,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非法人型放贷组织。此外,还有不少企业或个人在事实上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他们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

  第一类机构早已西装革履,属于银行业的一部分,业务上接受银监部门监管,发展健康规范,大家更关注的是后两类放贷组织。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种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发展迅速,促进了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完善,在增加金融供给、丰富社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些组织法律地位不清晰、内部管理薄弱,在经营发展中,出现了如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问题,在一些地方问题还比较严重,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

  从监管上看,也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比如,典当行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农民资金互助社省级银监局审批。而且,相关监管部门往往“只管出生,不管成长”,侧重于资格审查,平时基本上看看财务报表了事,缺乏对放贷业务本身的监管,监管约束力不强。

  至于数量众多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一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让工商部门监管放贷业务太强人所难了。所以,只有出了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的案子,才由公安的经侦部门出面立案侦办,面对大量案件他们往往有心无力。而且这种查处大多数在事后进行,效果如何,你懂的。

  在这种形势下,出台条例,加强管理,势在必行,也水到渠成,既有利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也是促进社会稳定、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

  那么这个条例,该有哪些内容呢?我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地位。名不正则言不顺,通过制定条例,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为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性非金融机构,经审批后可合法从事放贷活动,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实施非存款类放贷业务许可证制度。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资金准入门槛,对申请材料、申请程序提出要求。同时,授权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放贷组织,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

  第三,构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内控框架。提出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债务催收行为。同时明确保密义务,确保贷款人的信息安全。

  第四,界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职责。划分中央与地方监管职权,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指导意见,设置统一规则;省级政府金融办为日常监管部门,统一负责牌照发放和日常监管。

  第五,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退出机制。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退出条件、退出程序及债权债务的转让、承接与处理规则,对经营不善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实现有序退出。

  此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自身融资渠道的匮乏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如果条例能够适当放宽限制,比如允许其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融资,那将大大增强其发展实力和后劲。

  说到这里,似乎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风风火火的P2P网贷是否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调整范围之列?肖飒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应当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既然是信息中介,那就不是所谓的“放贷组织”。依此逻辑,此条例并不能适用于P2P公司。

  但事实上,国内的P2P平台,又有几家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中介呢?绝大多数P2P,还不都是设立了资金池,明里暗里干着放贷的营生。说他们是放贷组织,一点也不为过。从这个意义上讲,将P2P纳入此条例是很自然的。只是,之前已经明确P2P归口银监会,今年年初会里新设了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P2P相关工作。据说,P2P行业监管政策也快出台了。

  不管怎么说,《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如果能够出台,必是极好的。条例当然会对非存款放贷组织设立门槛、提出要求,但更多的将可能是包容和鼓励发展。以后有了牌照,那就是奉旨放贷啊!亲,请自重自励吧,争做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上一个个跃动的小精灵。

  不管是穿草鞋还是穿皮鞋,只要在一定规则下跳出优美的舞姿,都应该给予鲜花与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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