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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雁南: 互联网金融P2P的逻辑与规则

点击: 时间:2019-05-07

  

 

正在酝酿中的P2P监管办法几条原则正引来一些争论,比如P2P是不是应该仅是信息中介。有利网CEO刘雁南此文认为,P2P的目前优势是信息中介,利用互联网提高销售效率、降低销售成本,以及积累信息,逐步建立对风控有意义的数据库,传统金融机构仍承担贷后管理的职责。在监管方面,实际做了小额贷款业务的就申请小贷牌照,承诺担保的就申请融担牌照,有资金池的就申请民营银行,将P2P业务按功能拆分监管,不失为可以探索的方向。


  互联网金融P2P(PeertoPeer),从2013年开始变得炙手可热,这种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借贷模式,引发了互联网行业、金融行业、民间金融、监管机构等等的广泛关注。


  作为这个行业的从业者,我一直在思考一些问题,为什么P2P会在短时间内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其业务、模式的内在逻辑究竟是怎样的;P2P是否有改造传统金融价值链条的空间;从事这个行业,我们应当遵循何种逻辑与规则展业。

  普惠金融的希望

  P2P之所以被广为关注且为专家、监管所热议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许多人在P2P身上看到了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的可能性,并认为P2P是我们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的有益补充,充分延展了传统金融的服务半径。我当然同意这种说法,不过这样的讨论也引发了我的思考:为什么P2P有普惠金融的意义?P2P身上的哪些特点使其足以承载普惠金融的希望?

  P2P一端对接出借人,帮助大家做小额理财;另一端对接借款人,满足其融资需求。普惠金融自然是根据P2P的后一重功能而言。可是仔细想想后会发现,绝大多数P2P满足融资功能的方法其实和传统放贷机构别无二致。下文也会提及,虽然嫁接了互联网,但我们现在的P2P机构在借款用户的获取、风险控制的模式、人才、手段等等方面与传统放贷机构相比并没有任何不同。P2P在普惠金融方面的意义在于,其服务了银行没有服务的客户而并不是说在目前这个阶段可以服务的更好。我们的银行没有服务这些小微、个人客户的原因是缺乏动力,绝不是缺乏能力。可不管是缺乏动力还是能力,因为中国社会融资的最主要途径就是银行,银行资金没有进入小微、个人领域的结果就是这些用户完全得不到服务。

  所以,P2P承载普惠金融的能力其实在于P2P打通了“出借人”一端的渠道而使更多社会资金进入了小微、个人贷款领域,这些社会资金服务了需要服务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要P2P继续发挥其在普惠金融方面的意义,在互联网上的出借人端开“绿灯”是基础。这就又引发了下一个问题,如果在出借人端开了绿灯,我们如何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即风险控制的问题。

  现有模式缺陷

  P2P这种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借贷模式,是一种典型的直接融资行为,有别于与以银行为代表的集中风险定价的间接融资模式。如果P2P这种融资模式可以繁荣的发展下去并一定程度上取代间接融资模式的一些作用,则充要条件一定是P2P融资在社会总效用上至少不能比间接融资模式低很多。融资的社会总效用指的主要是三个方面:一,运营成本;二,征信、风控的成本;三,逆向选择所导致的外部效用下降的问题。

  分开来看,目前P2P和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模式相比在运营成本上有很大优势,主要体现在通过互联网,减少了网点、门店、人力的成本;在征信、风控上,目前P2P模式的成本居高不下,虽然没有确切数据的比较但行业普遍认为P2P的征信、风控成本不比银行做小微贷款的成本低。一个侧面的体现就是P2P融资的终端借款利率较高,平均在20%以上,高利息一定程度上是由其成本结构决定的;在逆向选择问题上,由于P2P融资的终端借款利率高,所以逆向选择问题更为严重。

  就目前而言,P2P平台在风险控制方面,与传统金融相比并不具备优势。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一,P2P的借款用户本质上是银行没有服务到的用户,风险偏高,需要大规模人力服务才能控制好风险;二,网络环境缺乏“熟人社会”控制风险的机制;三,没有上征信,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低。

  为了更好的做好风险控制,P2P机构尝试了包括“大数据”、“信贷工厂”、“信贷员”等多种模式和方法,实践证明靠人力去发掘客户,对客户做实地征信、贷后管理在控制风险方面最靠谱。这些脏活儿、累活儿是必不可少的,可是所有事都自己做导致的一个自然选择就是收入、利润也全部自己拿了,即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吃利差”。采用这种模式的P2P机构被称为“信用中介”,即把自己的信用“搭在”信贷交易当中,运营方式和银行极为类似。可惜的是这种模式很可能前景堪忧,因为其全部的商业模式都建立在高利差的基础之上,风控成本非常高,逆向选择也无所减少。

  信息中介的未来

  P2P如何才能不将商业模式建立在高利差的基础之上并不断系统性的降低产业链成本,提高社会效用呢?P2P中的一些“信息中介”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催生经典P2P模式的是互联网技术,P2P的未来也自然在如何更大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上。而让互联网技术、理念在P2P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的前提则在于将现有线下传统金融产业的价值链条完全打散,再将其有效的重新组合塑造,打造出一个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信息中介平台。

  互联网的优点在于成本低,客户基数足够大、边际成本基本为零、变分销为直销。由此可见,互联网在做“销售属性”为主的事,可谓得心应手。这也能够解释,现有互联网巨头在切入金融市场时,最先做的事情就是利用现有庞大用户群,销售传统金融机构的高度标准化、有广泛市场认可的金融产品。

  互联网的弱点则在于服务,尤其是以体验为主的线下服务。这也是为什么“线上到线下”的O2O模式会大热的原因。这种模式将线上的用户导入线下服务提供商,利用线上作为低成本获取用户的渠道,通过线下服务来完成体验式服务的产业闭环,充分发挥了线上和线下各自的优势。

  在金融方面,线下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其价值链包括从用户获取(Origination)、资料收集(征信)、资料审核(风控)、融资放款、贷后管理五大环节。现在的情况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所有的环节都自己做,大量的成本沉淀在渠道中间,效用缺失。其实仔细思考会发现,在这个链条里,用户获取、资料收集、融资放款等环节是强“销售属性”的,是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非常好的完成的;而风控和贷后管理则是强“服务属性”的,强调的是线下服务(例如催收)。这些强线下服务需要大量的人力去完成,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服务提供商”在线下的员工正好可以满足这个要求,最大程度解决互联网无法覆盖的线下短板。

  一个可持续的、多方共赢的模式就是P2P藉由互联网优势获取借款客户并在获得初步征信信息后分发给合作的,有线下风控、服务能力的传统金融机构,由他们完成线下的调查、征信等服务,然后再把合适的客户推荐回P2P平台,由P2P平台完成线上的撮合,传统金融机构同时承担贷后管理的职责,双方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基于这样分工定位,产业合作的价值链重塑,才是目前最符合实际情况的行业融合,这类的P2P平台也是传统信息中介的升级版本。

  信息中介还有一项优势为数据积累。通过P2P信息中介平台在整个信息传导链条中的枢纽位置,收集群体层面的借款人信息、真实信贷交易的数据,并将这些信息结构化,为风控量化模型做准备,这类数据相较于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积累的信息,可以为风险控制环节提供更为直接、有效的指导作用。

  建言行业监管

  随着行业快速发展,对于P2P行业的监管也被提上日程。不管是对于互联网亦或金融行业,完全依赖用户选择,让用户去“用脚投票”的完全市场化模式,显然走不通,因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对大众利益有影响。伴随越来越多的风险事件,行业的良性发展也依赖监管明确指引。

  对于监管来说,最迫切的恐怕是定义何为P2P,只有明确定义了什么样的服务属于P2P才能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P2P自进入国内后相较于最早的英国模式产生了许多变化,很多新的功能属性因为种种原因被加入进来,比如担保、线下的信贷、理财销售等等。虽然由于P2P业务的复杂性,及与互联网结合所带来的在地域、门槛、用户方面的挑战导致监管细则的出台尚需一段时间,但是P2P目前开展业务所包括的很多金融功能是可以被区隔开来的,各金融功能各自的监管法规也是齐全的。实际做了小额贷款业务的就申请小贷牌照,承诺担保的就申请融担牌照,有资金池的就申请民营银行,这样将P2P业务按功能拆分监管的方法不失为可以探索的方向。

  另一方面,行业迫切需要在准入门槛上加以一定的限制,从行业人员从业资格,资本备付金规模,信息系统安全性要求等方面加强从业机构的安全、合规性,保护出借人的利益。

  许多牵涉到需要多个行业协商推动的东西则更需要监管的介入及支持,比如第三方支付与P2P机构、银行之间的数据交换,银行账户的托管,投资人虚拟账户的实名制、隔离,SPV及P2P机构破产的资产保护隔离等。

  更重要的是,P2P从业机构应该在监管的指引下,切实加强消费者保护,建立合格投资人标准,完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最低标准,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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