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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那些“法”事儿
微信红包引发争议,有记者朋友来电咨询,说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啊,飒姐得给个说法。(⊙o⊙)…,飒姐如今是“互联网金融法”的形象代言么,俺在高铁上信号不好,捉急的节奏,还是写成文字贡献出来吧。
问题1:微信红包,咱交税不?
目前不宜因领取微信红包向普通民众征税。从严格法律意义上,公民的收入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微信红包被认为可能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或偶然所得。到底微信红包算是那种性质呢?有争议,从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反推,不宜定性为财产转让。因为,“财产转让”条款里提到,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常理理解,此条款应当规制的是房产等财产转让,而非赤裸裸的给钱。那么,只剩下偶然所得了,对偶然所得确有规定20%的税费,但是,起征点模糊。类比有奖发票的征税,那就是从800元起征,微信红包的200块确实有点少,更宜定性为人情往来不征税。
另外,微信红包总量巨大,发生频率高,所属企业由此获取财产性利益或品牌增值是否缴税,哪种税费适宜,值得进一步探讨。
问题2:沉淀资金怎么办,是不是非法集资?
沉淀资金不怕,就怕挪用资金。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实务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将客户备付金存管到一家或几家银行,由银行代为保管。财付通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沉淀到存管银行的特定账户没有问题,只是不可将这部分资金挪走、占用等非法使用。如果没有此类违规行为,一般不会出现非法集资类风险。
问题3:微信支付是否需要独立的牌照(目前是财付通的牌照)?
看双方的合同约定,不必单独持牌。需要在合作协议里,将双方合作的内容、范围、期限约定清楚。不得以没有资质一方的名义从事持牌业务。特别提醒,不能因为两家公司有关联关系就“借牌照”直接使用,有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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