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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金融犯罪---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常见罪名归纳

点击: 时间:2019-06-08
在北京飞往长沙的航班上,偶遇一篇文章,让飒姐心里咯噔一下,《金融反腐要打碎政银联盟》邓聿文先生发表于《中国经营报》(2015.5.11)。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敏锐观察到金融反腐类社会问题,飒姐汗颜,遂动笔撰写此文。


首先,银行业是金融犯罪多发地带。


2015年5月4日,华夏银行副行长王耀庭因违纪问题被北京市纪委立案。年初,民生银行行长毛晓峰被带走协助调查。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一月份起,已经有八位银行总行长(含副行长)或金融办主任(含副主任)落马,主要涉嫌的罪名为: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业内有句话,银行腐败集中在放贷,飒姐基本认同这一观点。从目前案件分析,多数银行业高管落马与放贷、销售理财产品相关。记得三月份曾有某银行一批业务员来咨询,该行行长指示他们继续销售已与本行切断合作关系的基金,结果造成大量客户资金损失,基金老板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银行业务员随时面临法律追究。当时我们也在思考,一个行长的职权范围到底应该多大,什么样的法律设计才能管住他们的权力,又不伤害他们的主观能动性。


其次,行长收黑心钱应该怎么判?


鉴于多数银行的股权结构混合,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行长(副行长)等银行工作人员收取社会人员钱财的定性不同。根据刑法第184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因此,从法律角度,出现一个案件,我们应当分析该行为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旦答案是肯定的,即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再来分析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当然,普通人情往来,婚丧嫁娶的份子钱,本人认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再次,放贷环节易发“违法发放贷款罪”风险。


应该说放贷环节,是银行或金融机构最容易“沦陷”的地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了能让自己某类项目立刻有钱上马,企业家不惜花重金买通行长等拥有签字权的银行高管,以期获得资金支持,容易引发违法发放贷款罪。该罪的法律渊源是我国刑法第186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那么,多少数额就能立案追究呢?根据2009年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以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从这些数字上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入刑门槛不高,某些银行高管如果没有绷紧这根弦,就可能糊里糊涂进了局子。如果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来解析,某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被定位为金融机构,感到很委屈,我们清晰地看到,一旦法律给了金融机构的权利必然给予严厉地监督和管制,权利与义务是匹配的。


综上,金融犯罪从来就没有少过,也将越来越复杂。我们在办理、研究此类案件中发现,存在侥幸心理是银行和金融机构高管落马的主因之一。因此,我们建议各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定期给高管们拔拔草,无论民营还是国有,切记遵纪守法,方得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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