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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评析:告别蛮荒时代

点击: 时间:2019-02-11

文|刘思平

作者简介:你只管精彩,上天自由安排。


7月18日,由央行牵头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拉开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序幕。

期盼

业界对《意见》的期盼由来已久。2013年6月,阿里推出“余额宝”,星星之火引来燎原之势,“余额宝”不仅冲击了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更是唤醒了普罗大众的理财意识,推动全民理财潮的到来。

但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宝类”产品仅是个开端。“宝宝类”产品对接的是货币型基金,只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其他机制设计,使得用户能以更简单、便捷的方式进行投资,只是一种代销渠道,其创新性还不足。而继“宝宝类”产品之后的P2P网贷、股权众筹等的兴起,则让互联网金融真正全方位地影响到资本流通的各个环节,对传统的金融业有了颠覆之势。

2014年3月“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倡导“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将互联网金融推到风口之上。其后,中央明确了由央行牵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制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得到政府肯定后,各路资本积极涌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迅猛发展。其中,P2P网贷更是被炒作得如火如荼,其影响力开始渗透进经济生活各个领域。不过,由于缺乏监管规范,其弊端也开始逐渐显露,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据第三方机构统计,2014年全年P2P行业共发生问题平台275家,是2013年数量(76家)的3.54倍,而今年上半年就已发生问题平台419家,是去年全年总数的1.52倍,监管的缺位日益制约P2P行业发展。

《意见》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因此也被视为P2P网贷和股权众筹等的监管细则出台的前提。因此,业界殷切期盼《指导意见》出台,以引导互联网金融步入正轨。如今,《意见》终于是姗姗来迟!

解析

《意见》由央行、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十部委联合发布,内容分为三部分:政策支持、监管分工和监管原则。

政策支持。《意见》指出,“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因此,在政策进行支持和鼓励,包括:1、“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2、“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支持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商业模式,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3、“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通过多种途径改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融资环境,特别地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为P2P平台、众筹平台等上市打开空间;4、“坚持简政放权”,各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注册登记、业务开展、专利保护等提供支持,并指出“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5、“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进行税收上的优惠;6、“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提出“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预示了P2P网贷等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可能。

监管分工

《意见》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并将互联网金融分类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包括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几大类。对不同类别业务,采取“分类监管”,具体分工为: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符合业界预期。

对于P2P网贷,《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并界定“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监管部门重申了对P2P网贷的信息中介定位,网贷平台仅是居间商,不得“搞资金池”、不得自身对项目作担保及非法集资,借款人与投资人的交易受合同法、民法等保护。由于目前仍有大量P2P平台存在“资金池”、“关联担保”、“关联融资”等,以“信息中介”之名行信用中介之实,因此或将会P2P行业造成不小的冲击。

监管原则。《意见》强调,“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消费者保护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提出了8条准则。

消费者保护方面:1、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强调“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此外,“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这里提的是“存管”而不是“托管”,承袭了证券市场投资的“存管”制度,可能主要是为了避免商业银行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做信用背书,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将第三方支付排除在存管制度之外,可能是基于风险审慎上的顾虑,但或将会有碍于行业发展,毕竟第三方支付在效率上相比商业银行有明显的优势,且目前绝大部分P2P平台的客户资金托管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的。2、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要求从业机构应及时披露自身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对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由于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程度差异较大,合格投资者标准上也将不同,这里主要关注的是后期对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否会有所松绑;3、消费者权益保护。自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逐渐认识到原先“功能监管”的缺陷,转而注重“行为监管”,《意见》要求明确监管部门的投诉受理、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对于改变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4、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提出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目前已有众多的行业自律协会,但大多缺乏足够公信力,通过建立统一的、有足够公信力的自律协会进行协调,不仅能降低监管成本,且有助于推动行业的规范和有序竞争。

金融风险防范方面:1、互联网行业管理,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2、网络和信息安全,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而开展业务,网络的安全性、IT系统的稳健性相当重要,此前个别P2P平台网站遭到黑客攻击出现故障最终因用户“挤兑”而倒闭可谓前车之鉴。3、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容易成为犯罪的温床,因此落实客户实名制度,监测可疑交易,打击违法行为势在所需。4、监管协调和数据统计监测,表示“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性极强,原先的“分类监管”难以有效防范风险,因此加强跨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相当必要。

意义

《意见》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价值,提出了从改善融资环境、财税优惠、简化业务手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明确了监管分工和监管原则,为具体业务监管细则的推出打下基础。《意见》的发布,象征着过往互联网金融“野蛮式”发展的结束,推动互联网金融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紧接着《意见》之后,P2P网贷、股权众筹等具体业务监管细则的推出,有望整顿市场秩序,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改变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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