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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不应称为“基本法”
文|计生平
作者简介:此人一直很靠谱。
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行业急需一个“法定身份”,这也解释了日前由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现象。这一现象反映了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法定身份”的急切渴望,将《意见》视作“基本法”也合情合理,但就是不合法。这不是抠字眼,而是对于期待“法制规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懂法,且要严谨自律,切忌人云亦云、浑水摸鱼。
首先,基本法(BasicLaw),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显然,上述《意见》不符合这一定义。它不是区域性的最高法,而是行业性的指导文件,用“基本法”对其进行命名,既不准确,也不严谨。
第二,中国的《基本法》是在“一国两制”前提下只适用于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可见,即便是用“基本法”引申概述《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要性,这个描述也是不准确的。因为在国内,基本法只存在于特定地区,而不存在于特定行业。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但不能脱离“基本法”的适用区间而自说自话。
第三,一些企业将自己的内部行为准则称为“基本法”,如华为,但这样的行为更倾向于被视为一种企业文化,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这也是《意见》明确指出的,金融行业是严谨的,尤其是作为行业整体,不能以文化替代法律。如果仅是少数企业使用“基本法”概念来界定自身行为准则,无可厚非。但若是整个行业通行某种称谓且不自知,或者并不觉得这样做有什么严重认知错误,就令人担忧了,尤其是热烈期待进入“法制规范”发展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行业。
那么,正确的说法是什么呢?中国的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显然,将《意见》称为“规章”符合这一定义。但需要注意,“基本法”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概念,而“规章”是一个狭义概念。换言之,不能将《意见》既称为“基本法”又称为“规章”,因为法律包含了规章,而规章却不等于法律。
只有“法律法规”同时出现时,二者才都具有狭义概念,此时的“法律”才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意见》可以称为“规章”,或者“法律法规”。
厘清了这些概念,并意识到自身的疏忽,或许对于行业法制化进程具有与《意见》同等重要的意义。毕竟,法律是硬性规定,行业的专业性与严谨自律,才是决定一个行业究竟能走多远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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