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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监管政策重磅出台 P2P平台何去何从?

点击: 时间:2019-06-15

继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7月31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虽然以上三个条文内容各有不同,但却都给P2P网贷行业掀起了不小波澜。而此番《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规定》的接连来袭,也就意味着P2P网贷行业或许即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只有懂法才能守法,以下是本人提炼的三大政策的精髓,希望这些,可以帮助迷途中的P2P平台找到出口。

《指导意见》——老实本分做“中介”、抱银行“大腿”、银监会是“老大”、信息透明化、有上市机会。

1、明确信息中介性质。《指导意见》明确强调,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2、分类监管明确,银监会负责监管。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3、明确银行可为网贷平台第三方存管服务。《指导意见》中就明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4、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市得到政策支持。《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可能用不了多长时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的第一股就会诞生。

5、信息披露制度将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据可依。《指导意见》提出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纠纷解决机制及执法部门。

《管理办法》——网贷平台要想生存,就得抱银行“大腿”

第八条中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管理办法》加上之前的《指导意见》关中提到的,明确银行可为网贷平台第三方存管服务,可以明确看出,以后P2P资金只能存放在银行了。

那么问题出现了,以前P2P的资金托管多为第三方机构的托管。现在规定要将托管业务引入银行。但是P2P的托管真的交给银行之后,姑且不论银行有没有相应的技术对接,但从P2P企业来讲,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银行门槛高,他们会达不到要求,而资金得不到托管,从而很多企业面临倒闭,整个行业面临洗牌。

《规定》--要么安安分分做“信息中介”,要么无条件兜底

《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明确了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这与《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条款一脉相承,由此可见,监管口径达成一致。

《规定》又进一步指出,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这点看,人民法院的意思就十分明显了,如果你老实本分地做信息中介的事,不承诺担保,那么我们的法律条款是保得住你的;但是如果你不听,表面上招安了,暗里又对投资人拍胸脯担保,那就别怪我们对你追责了。

对于某些有背景、有实力的大平台来说,这三大政策,无疑是利好,什么银行托管、信息中介、全部都是浮云,本身都是规定制度的参与制定者,肯定早就做好了万全的准备。对于实力一般的小而美的平台来说,正面碰撞显然拼不过的,要想生存,走曲线救国的道路是个不错的选择,比如垂直细分领域的模式创新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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