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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和投资人如何避免政策风险

点击: 时间:2019-04-27

以前我们在分析平台时,可能考虑的多的事平台的诈骗风险,跑路风险和经营不善的风险,9月份中,受最近深圳经侦的做法,感触很大,让我们不得不重视平台的政策风险。

P2P本身只是属于众筹中,债权众筹的一部分,但是后来部分平台还开了股权众筹模式,更有甚者,私募基金,信托类的产品都放到了这个传统的P2P平台上面。要避免政策风险就得先分析可能遇到的政策风险。

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类犯罪,具体如下:

罪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典型特征:(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以上,单位非法吸收100万;或者是(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30户以上,单位吸收150户以上。

罪名二:集资诈骗罪。特征:(1)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公众的投资款。(2)虚构资金用途;(3)虚假证明文件,编造谎言,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4)违反法律法规。只有数额较大叫构成犯罪。

触碰政策红线倒闭的平台,主要是触碰这个罪。

2.非法证券类犯罪

罪名一:欺诈发行证券罪

罪名二:擅自发行证券罪。特征:(1)公开方式想不特定人招募。(2)向超过200位特定人公开募集股份;补充基于SNS社交平台进行的宣传或者推广属于公开方式。

3.虚假广告犯罪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扇子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筹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这个方面作为第三方平台论坛来讲、只要核实P2P平台违反这一条罪,就应该下该P2P公司的广告;作为投资人,如果明知P2P平台违反这一条法律,还在为平台做宣传的,其实可以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了。

4.非法经营罪。特征: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面临的行政法律就要轻的多,就不一一叙述了。

二.P2P平台和投资人如何避开法律风险

1.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不想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

4.严格审查借款方身份和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借款标的和虚假借款标的

5.对投资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投资风险。

6.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对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不陈诺。不担保(目前大多数平台做不到)

7.规范经营,不进行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不混业经营(主要针对的是大额风投平台,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基金,信托一起搞的平台)。建议进行B轮或后期融资,最好建议通过线下或者财务顾问进行融资,以避免平台可能产生风险(行业内有句传言,C轮融资者死,这个有待后期实践检验了,我也不好预测了)

8.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很难做到)。

三、小结

如果平台、投资人,或者是第三方想尽量不违法,前提条件就是的先必须懂法。希望这篇文章能对大家投资起到一定的帮助,作者本人也是在不断地学些和总结这些经验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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