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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N生存or幻灭?

点击: 时间:2018-10-04

文|肥猫

作者简介:P2P行业,一枚小兵。

长久以来,P2P企业发展面临者诸多难题,其中资产端面临的问题最严重,为什么呢?

根据7月发布的《指导意见》,管理层对P2P定位是信息中介,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区别在于信息中介只负责介绍、撮合、达成交易,赚取中介费、信息费;信用中介要承担资金的兜底、兑付等职能。

如果P2P企业为借款用户提供担保,就承担了信用中介的职能,属于违规;但是国内情况特殊,如果平台不承诺本金保障等,投资者往往敬而远之,如果解决这个矛盾?《指导意见》指出如果平台自愿为客户提供保障(如本金保障)也是可以的,这是在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目前P2P平台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纯粹信用中介,撮合交易,收取服务费;一种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模式。举个例子,我是一家P2P平台,某人通过我向会员借款,流程是这样的,我先对贷款客户进行背景调查,接下来根据贷款客户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息等,然后发标,会员投标,满标放款。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贷款客户用房产作为抵押,比如贷款100万,办理他项权证,他项权人只能是一个;而借给他钱的人有很多,那怎么办呢?谁来做他项权人呢?答案是确定的,平台作为他项权人。如果平台作为他项权人(比如把他项权做在平台股东、董事名下),就需要承担某种担保义务,这时有两种模式:第一,平台先放款给贷款人,再向会员转让债权;(在这个过程中,平台把权利转让给会员;会员支付对价,从平台手中获得相应权利。所谓支付对价,就好比我去菜市场卖肉,给小贩20块钱,他给我1斤排骨,这个过程就叫做支付对价)第二,他项权做在平台名下后,平台发标,标满放款,这个过程中平台未使用自有资金,而是代表投资的会员行使行驶催讨、追偿等权利。

在第二种形式里,平台作为会员代表,可先行向会员垫付,再向贷款人追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罗里吧嗦说了这么多,目的是什么?以上就是P2P+N的一个实例,在这个例子中,贷款人把他项权做在平台名下,就是N的一种形势;同理,车辆抵押/质押贷款、承兑汇票质押、股权质押、应收债款(保理)质押等等,都是N的形势。再拓展一层,N可以由其它公司提供吗?当然可以。

P2P+N=?实质是P2P平台作为中介(信息中介,或承担部分信用中介的功能),与资产端(自营或合作)进行对接,从中获利的模式。利润来源,一种是信息中介费,比如服务费、管理费,另一种是投资人支付对价(就是买菜那个过程)获得资产端(即“N”)对应权利。

好了,说到这里,想必原理大家都了解了。那么实际情况中,N都包括那些?收益和风险又如何呢?下面就给大家将几个N的实例。我们正在开发N的一些产品,包括PE、供应链金融、影视基金、量化对冲基金、现金类产品、新三板、权益类、资产证券化等。

虽然N很多,但作为投资人,从两步参考就行:

第一,产品类型。其实就是两大类产品:浮动收益产品、固定收益产品。浮动收益产品,比如对冲基金、PE、权益类产品(比如阳光私募发行的股票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劣后级等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比如现金类产品(投资于收益稳健的现金类金融工具)、供应链金融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中的优先级等等。(关于优先级和劣后级概念,可参考我之前讨论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文章,里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二,保障措施。这里主要说说固定收益的保障措施。用供应链金融举例吧,什么是供应链金融?一般采用1+N的模式,即以一家核心企业为中心,围绕与他相关的企业(如子公司、控股公司)和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模式。有点听不明白,举个例子。

有一家上市公司,叫做东方园林集团,它就是“1+N”模式中的“1”,即核心企业;东方园林集团作为借款主体,向我们集团旗下的资管公司融资,用于它旗下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它旗下的子公司就是“1+N”模式中的“N”;接下来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产品,向投资者转让收益权回笼资金,投资者支付对价获得权利(菜市场买排骨的例子),就是“P2P+N”模式中的“N”。

在这个案例中,投资者获得的是固定收益,如何考量它的安全性呢?主要考察个两方面,借款主体和保障措施。

针对这个案例,首先看借款主体情况。本例中借款的使用方虽然是东方园林旗下的子公司(上海东方城美嘉投资有限公司,为了方便,下面简称“东方A”),但借款主体是东方园林集团,那就看看东方园林集团的情况,因为它负有偿还义务。如何衡量借款主体呢?看借款金额与借款主体规模。

比方说公司市值一亿,借款十亿,那当然靠谱;在本例中,东方园林作为上市公司,借款5000万,目前市值50亿,净资产15亿(市值受股市波动影响很大,关键看净资产),还算靠谱。

接下来看保障措施,主要是抵押担保措施。第一,东方园林集团作为借款主体,需要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在本例中,首先是实际控制人(第一大流通股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能不能再多一重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呢?当然是必须的,东方园林集团旗下子另一家子公司(东方城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下面简称“东方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作为资金实际使用方,东方A是否需要提供保障措施呢?答案是肯定的,东方B提供股权质押,而股权质押的价值必须高于贷款金额,在本例中,东方B以全部股权质押,净资产1亿,即质押股权价值1亿,借款金额5000万,质押率50%,并在工商局登记,股权质押才能生效。

借款主体情况良好,保障措施到位,项目安全性才有保障。接下来,就进入了“P2P+N”的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P2P平台对“N”的审核显得尤为重要,在上面的案例中,这笔借款已经由集团资管公司放给东方园林集团,资管公司再通过P2P平台进行收益权转让,属于投资人支付对价获得资产端对应权利。

P2P+N=?相信通过上面的分析和实际案例,大家已经有所了解。其实“N”的情况觉得了收益和安全性,也是变数最大的一块。未来P2P平台必须在资产端做出自身特色才能生存,虽然“N”有多种可能性,但对于P2P平台,P2P+N=生存/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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