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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 P2P的重大法律责任
按照监管机构的设计,P2P网络借贷应当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也就是法律上的“居间人”。对于居间合同而言,法律责任有哪些?合同创设的权利义务能实现吗?
一、“审慎”义务
这里的审慎与金融机构的审慎不同,指的是中介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居间服务的主体,开展经营业务应当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利益,核查信息关键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上海二中院2013年5月9日“李X诉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中介公司未核查出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蔡某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在公证机构无法提供电话真伪情况下,没有到公证处现场核查,未尽审慎义务,致使李X成为诈骗受害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金融创新带来“无名合同”
互联网金融创新热点频出,各种传统金融权利被分割、打包、拼接成不同“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在法律上很难归类于某一个有名合同,实质上属于合同创设出来的各种权利义务的组合。无名合同纠纷,到底如何定性?依据《审判监督指导》天津市高院再审“张XX与天津XX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物流公司委托张某的行为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的典型特征,归属无名合同,这一类型的纠纷,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而不是合同法有名合同规定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新商业模式的合同,更尊重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尊重合同条款。
三、调整服务项目收费属违约
在《人民司法》上有一个判例,广州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49号“深圳XX劳动争议部与中国XX银行深圳XX支行存款纠纷案”,银行调整服务项目,从免费到收费属于重大权利义务变更,应当充分尊重原合同另一方主体的合同自由,擅自从对方帐户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返还资金。在P2P网贷平台中,我们发现五花八门的服务费、评估费等,收费模式经常变更,这些变化将带来合同的变化,甚至形成新的合同,应当尊重客户的选择,不能强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引发违约情形,造成各方损失。
综上,虽然P2P网络借贷走向业务“持牌化”,但对传统网贷平台而言,认清自身信息中介身份,遵守合同创设出的新权利、新义务,尊重合同相对人缔约自由,至关重要。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不会变,也不应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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