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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是不是真正的p2p平台?

点击: 时间:2018-10-10


所谓P2P,在中国,基本不能用其在国外的含义或模式来指代,不管是Zopa还是Lendingclub或者Prosper,中国的P2P行业都走上了一条全新之路。而且由于国内金融本身存在较多的不完善,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目前来看最主要和引人关注的代名词,在国内它也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很多具备投资功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被冠以P2P之名。

这就导致了这个概念的外延化和扩大化,今天我们不讨论扩大化概念的P2P,只从本源上对这个词进行定义。至于未来,我觉得对国内这个行业来说,应该用“网贷”这个名字来替换P2P这个词。

下面我们来说在国内P2P应该是个什么意思。

首先,从监管上来说,严格意义上的P2P尚无定论,我们只能根据现有的监管意见和流出的指导细则推定监管层所指的P2P,主要是基于网络的小额借贷(注意,线下的小额借贷类公司比如宜信、冠群等不在此列)。这里边几个关键词分别是:网络、小额、借贷。

之前学术界对P2P的定义基本统一在高收益债或者叫垃圾债上,但是因为高收益债并不覆盖个人借贷,所以更准确来说,P2P有点儿像扩大了的高收益债,即不区分发行方式个人还是中小企业的高收益债。

然后说e租宝,e租宝的模式按照现在搜集的信息来看,是属于P2A的模式,即融资租赁资产模式。首先融资租赁这种模式一般是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购买大型机器设备或者其他不动产一次性购买资金不足时,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模式,由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向供应方付款购买下不动产,然后企业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支付完毕后不动产再协议其归属(一般最终不动产产权归企业)。当然具体还有回租、委托融资租赁等,不一一列举,这个地方我们只讲清大概概念即可。

现在e租宝就是替这些需要购买设备或不动产的企业发债融资然后卖给投资人,当然这中间还涉及到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安徽钰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过此处 也不展开。

那么e租宝是否符合我上边定义的P2P呢?网络、小额、借贷。

首先网络,e租宝虽然有网站和app,但是相比于其他P2P公司来说,它的主要运作模式是线下,依靠大量的所谓理财师、理财经理来在线下惊醒推销,它的主要投资人群都是大爷大妈这个人群,严格意义上来说,我觉得这种模式不算是P2P模式。在这点上,我赞同有利网的CEO吴逸然先生的观点:e租宝这样的公司,与互联网金融或P2P,基本上是没什么关系的。判断它是不是互联网金融,主要还是要看它开展业务的形态。

其次小额,e租宝的主要借款方是一些企业,这些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购买设备大型机器不动产等,这一类的借贷一般都是大额的借贷,绝对不是小额的,不管e租宝拆标还是怎样,这种大额的信贷我个人认为也不符合P2P的标准,不符合未来监管层对这个行业的定义。

最后借贷,这个符合,不说了。

综上所述,我觉得e租宝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P2P平台,e租宝出问题了,只能是说这个企业出问题了,而不能怪罪到这个行业本身。

现在e租宝出事了,当然事件最终还没定性,只不过e租宝肯定是玩不下去了,至于投资人本金能否全部收回,现在也说不准,还是看e租宝具体将投资人的钱弄到哪里去了以及国家层面的意见。

假设e租宝就是自融,而且把投资人的钱花在宣传还有其他自己的项目上,甚至还有一部分或者转移了、或者私吞了,然后投资人本金有大部分甚至全部不能回收(现在来看这种情况概率不是很大),那么这个事件对P2P行业的投资人打击确实很大,它会把那些之前有初步P2P投资意向以及投资P2P但是并不特别了解或者不坚定的那部分投资人给吓跑。

但是这次事件的影响最大估计也就是到这了,他不可能会影响到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定位和盼望P2P能够为缓解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的那种迫切。

P2P,在国内来说,将其定义为基于网络的小额借贷个人认为是合理的。在个人借贷部分,它是原有线下民间借贷的线上化,是一种改良;在中小企业借贷的部分,它是中国经济一个困扰多年问题的一个大概率的可能解,是一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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