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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12条“红线” 你看懂了吗?

点击: 时间:2019-03-04

  业内期盼已久的监管细则终于来了。12月28日下午14时,****法制办公室官网挂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虽然只是P2P监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还需要根据为其30天大众的意见反馈进行修改与完善,但已然给网贷行业的监管奠定了基础。《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的落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

  就此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而言,对于P2P平台的监管总体上采取的是负面清单制。所谓的“负面清单制”是指,****等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哪些领域不能涉及不能做,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方面都能涉及。相对于正面清单准入制,负面清单制更为宽松,更利于行业的创新发展,这种管理思路也一直是行业最认可的。

  “负面清单”中明确了明令禁止的12条“红线”,主要包括不得自融、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期限错配、不得混业经营、不得造假欺诈等。这些“红线”条条都极具杀伤力,在未来18个月的调整期内,违规的平台不得不做出适当的调整。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即不得自融,除此之外,还不得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目前有不少P2P平台的借款端来自于关联企业,包括平台自身参股的公司、平台的股东参股的公司、平台实际控制人参股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平台自身或控股股东的上下游公司。这类违规平台则需在借款端进行调整。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即不得设立资金池。目前国内绝大多数P2P平台资金都未实现银行托管,即使是对外宣称已与银行达成合作的平台也是有名无实,有协议无真正托管操作。《办法》再一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虽没有说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但稍晚于《办法》几个小时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则明确指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就更别说进行托管服务了。所以,在未来18个月的时间里,几乎每一家P2P平台都需要达成与银行的真正托管合作。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不仅是P2P平台压力重重,银行也同样压力山大啊。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即不得提供担保。将实现“去担保化”。不过,并没有明确担保的方式,像是关联担保公司的担保以及当下最流行的风险备用金的形式,是否可取,则还需进一步明确。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此条禁令意味着,在官网之外的宣传时,平台只能传播自己的品牌、理念、实力等,而不得进行借款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此举将进一步加剧平台对注册用户的争夺,获客成本也将因此进一步提高。对于那些没有太多投资用户的中小平台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重打击。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格定位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只能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能发放贷款。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即不得期限错配。目前有很多P2P平台基于竞争、刷流量、获取客户等目的对融资项目的期限或者金额进行拆分,因此就产生了期限错配与资金链断裂。此规定将最大程度杜绝期限错配与资金链的断裂。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此前有部分P2P平台与银行、基金、保险等机构合作,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试图发展成为一站式理财平台,如今想要发展此类业务,则需申请相应的资质牌照。不过,此举能隔离传统金融机构与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传递效应,以免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规避法律和监管。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即不得混业经营。这与第七条大抵相似,估计拿到相应的资质牌照就可以了。不过,对于这方面并没有明确。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即不得造假欺诈。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过,其中不乏一些定性而非定量的词语,像是“故意”、“夸大”、“瑕疵”、“歧义性语言”、“虚假片面宣传”等,则需要一个界定标准;同时还需出台信息披露标准。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一是说明P2P平台不得进行股票配资,二是对平台的风控以及审核难度的进一步提升,要注意借款人资金的用途,不得流入股市。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强调互联网金融各个领域各司其职,分业经营。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以上十一条之外,P2P平台还需配合其他监管规定,其中也包括各个地方金融办对于该地区P2P平台的相关监管规定。

  除此之外,还应关注《办法》第十六条关于P2P线下业务的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P2P平台通过线下推介产品的途径被拦阻,不能在线下拉人投资和借款了。而这对于那些目前线下业务比重较大的平台而言,无疑也是不小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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