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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是:多做事,少说话

点击: 时间:2018-12-20


是的,监管细则又出来了。


奇怪,我为什么要说又呢?

先来说说基本没变的几条

1.不要担保,NO!不行!

其实大家都知道的一个事实是,投资者对不兜底的平台是深痛恶绝的。呃,也许没那么绝对,应该还是有接近10%的投资者能接受这种风险吧。所以对于绝大多数的投资者而言,不要担保是不行的,大家的反应基本是:“我不管,反正我就要有本息保障的。”

这条基本上就等于:“来吧,网贷平台,发挥你们的才智,想想有什么办法既能不给投资者做担保又能让投资者有担保的法子。”

那么想想吧,办法还是有的。比如保险公司介入,缴纳项目5%的年化收益,就可以让投资者免受风险的困扰。不过有一个条件,平台只有推荐权,最终购买权仍在投资者手中,因为第三方嘛。

于是保险公司可以名正言顺的进来这个行业赚钱了,此处应该有马云的掌声(已在保险行业完成布局)。

2.银行业金融机构托管是个什么鬼!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类中,其中还有个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托管真的就等同于银行托管吗?显然不是……

当然对于银行托管,其实很多人都会说一句好样的!但银行托管就真能避免自融吗?错,银行托管后能监控住资金流向,避免出现账户流入同一个账号后再重新分配的现象发生。不过,这基本上只是增加了网贷行业自融的难度而已。

起码有几个问题没解决:如果网贷多用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账户怎么办?银行能追溯到账单流水第几层呢?他们会耗费精力来管这件事吗?如果管那耗费会不会更多增加网贷成本?如果不管那银行监管的意义在哪里?

而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托管”,那个这个符合条件中的条件,到底是个什么条件?起码给说清楚啊!

所以,如过说对策的话,那么“符合条件”这个词明显是个突破点…当然,个人还支持资金托管,这条无异议。

3.请搞小额业务,小额是多少?

对于一些人来说,比如某某聪,1亿都算小额。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百万都算大额。好吧,这个不限定数字的小额还真有点那意思。至于是什么意思,可能就是说,这个细则就是意思意思,大家请自行发挥想象。

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因为监管没办法确认每个人的借款上限。硬要搞个硬性数字下来也不一定适用于所有人,但个人觉得有个数字定在这起码以后可以调整,搞个含糊不清的说辞还不如不说,因为形同虚设。

至于对策,一条基本没什么约束力的意见,需要对策吗?

再来说说几条新规

1.改名字,其实并没有什么用

必须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个词大家其实不要太在意,至于改名潮也不会到来。原因很简单,难道改个名字就能阻止行业乱象了?其根本作用在于集中管理,就好像公司名称“某某有限公司”的作用而已。

这条其实是配合备案制度实施的,只不过是为了让管理更有效率而已,毕竟普惠金融部管的绝对不止网贷这一个行业。

所以以后大家该叫什么名字的还是什么名字,只不过备案的公司名称会发生变化。积木盒子还是积木盒子,人人贷也是人人贷,也绝对不会出现让投资者叫小牛钱罐子为小牛钱罐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事情。

2.不做一站式理财

这条应该是很多网贷平台比较关注的地方,但值得注意的是,说的是不能发售银行理财、信托、资管等产品,但没说网贷不能经营与这些东西相关联的项目。

所以直接买信托、资管的网贷平台现在都需要想一条对策。怎么来玩这个事情,项目安全性高但又不触及细则的。

其实很简单,走一条曲线救国的道路。比如不让直接销售信托,但别人拿着信托的收益权来转让给平台还是可以的,这样就等于间接让投资者获得了信托收益。虽然平台没有直接销售信托,但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没太多区别。

至于怎么去找那些愿意转让信托收益的人,再仔细想想就明白了……

3.不能打广告了

禁止网贷平台向还未实名注册的用户宣传或推介项目,与上述很多条款不同,这条管得比较严格,至少细化到了“未实名注册用户”的地步。

这起码说明,微信圈各大V账户赚钱的道路又少了一条,因为他们的粉丝大多没注册过平台的账户,而且不知道百度的推广链接算不算……不过对策还是有的,以后只要是打广告,平台就会说这不是自己干的,都是别人自愿传播的啊。占豪自愿传播我们的平台项目,百度自愿传播我们的项目,360浏览器自愿传播我们的项目,善哉善哉……

但这还不最悲催的,因为还有一些平台连用户都还没实现实名注册!这条规则让这些平台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地步:从此以后自家的网站都不能弹窗向用户推送信息了,因为这些用户都没实名啊!违法啊!

不知道是否可以说,这个是自家网站进化后自愿传播的,不关平台事……

一条终极规则

不过有人注意到一个规则吗“如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也就是说就算细则定下来了,还有1年半的时间让你好好改过自新呢!


其实个人觉得,监管么,就应该多做事,少说话。一段时间落实一条规则,别一下整一大堆,因为基本没什么用。

或者对大型平台重点布控,超过1亿的可纳入监控范围,对于超过10亿的平台定期调查,超过100亿的平台加大调查力度和频率等,这比出更多的细则更好用。

关于投资者规则

在这次细则中,提出投资人需要有投资经历并对互联网金融熟悉,个人觉得这其中有大文章可做,下期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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