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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谈的就是六不要!

点击: 时间:2018-08-06


昨天,银监会监管细则重锤砸下。虽然并没有此前讨论的实行牌照制、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等要求,但是“12条红线”也砸中了行业的大部分主流平台,汉子姐觉得行业内几乎95%以上的平台接下来都需要忙活整改了,无论是改名、产品整改、宣传合规,还是信息披露。在这场合规之战中,投资者需要知道哪些事情呢?是不是监管细则出了,能存活的平台,我们就可以高枕无忧的投资了?

1, 网贷平台不承担违约风险

对于网贷平台的定义,细则指出“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再一次提醒投资者们,P2P是投资行为,并不是消费行为,投资P2P跟买股票一样,风险需要自担,股票赔了没人找银监会去哭吧?

2,备案制并不等于官方背书!

“第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采取备案制,即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了,该出问题也出问题,备案登记并不能构成对机构的认可,并不等于给平台官方背书!

这也很好的解释了为什么是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的问题,一旦发放牌照那就意味着监管要为平台背书。曾有过多年监管经验的嵇少峰老师,曾经说过“对于宽泛的民间金融而言,全球也没有一个所谓的监管规则,不应该是由监管来解决,而是由法律来解决。”而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中也如此说道:

“《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如今的监管力量或许很难跟得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脚步,可见,备案制可以说是现阶段执行性较强的一种监管方式。

3,禁止混业经营,P2P转型一站式理财受限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等”。

说人话就是,禁止了自融、关联交易、吃利差、拆标、混业经营、承诺保本保息、制造假标、股票配资、做众筹业务。为了缓解资金站岗的压力,据汉子姐了解,几乎行业内每家平台都上线基金理财产品。禁令一出,估计所有平台的基金产品也将忙着下线。即使宣称自己是互联网理财平台,但是只要有借贷主体关系的存在,实际上仍旧是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必然也在监管范围之内。

不过,禁令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平台能不能引入第三方担保,也并没有对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作出明确禁止。

4,P2P将不能出售活期理财产品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这两条最大打击的就是P2P的活期理财产品,几乎所有的主流平台均有此类产品,比如人人贷U计划、陆金所的零活宝等等,再加上很多平台的自动投标功能,遵循监管之意,也将取消,想必平台要为懒人用户服务可能还得再次创新。

5,以后选择平台可以先“看名字”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想必此后P2P将迎来改名潮,目前大多数平台名称均为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公司,以后看名字是否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也可以判断平台的合规性了,也是从准入上对平台加以规范。

6,有线下业务的平台不能碰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这就意味着那些线上与线下业务并进的平台必须要整改。目前大多数线下开始业务的平台,投资者都需签署一份协议,即并不会用互联网投资则委托理财顾问开户投资,一旦监管落地,线下展业的平台或彻底转型线上,或退出行业。近日,有恒昌内部人士就对汉子姐表示,明年2月后该公司将全面转型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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