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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手段让监管的“12条禁止”荡然无存
国家发布了《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本人对其认真的阅读了几篇,其中监管意见的以下12条“禁止”都可以利用民间手段规避。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以平台老板心腹的名义、或者是在老板心腹的名下注册几个公司,然后以平台老板心腹或公司的名义借款,再把钱洗出来,手续可以做得天衣无缝。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参考(一)中的做法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平台本身不承诺担保,抵、押物的收购方承诺,抵、押物的实际可变现价值及变现渠道可保障本息。或者是第三方承诺债权回购。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不宣传融资项目,只宣传平台、宣传风控、宣传网贷理念、宣传互金理念。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以平台的名义放贷,以自然人的名义放贷,与平台无关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实际借款时间6个月,签6份合同,每份借款期限是1个月,每份合同时间依次顺延。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只禁止平台发售,没有禁止平台推广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利用平台大肆推广,然后通过其它渠道交易。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参考(七)的方式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找第三人做,第三人的行为与平台无关。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借款方说的借款用途是经营周转,没想到他偷着去炒股,我们(平台)被骗了,我们(平台)也是受害人。另外,根本没办法证明借款人炒股所用的钱就是从平台借的这笔钱,钱借到手线下走两圈 洗白了。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用众筹,众筹方想用钱,让他注册几个空壳公司,以公司名义借款,然后把钱洗出去,公司直接破产。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无语中。。。
监管意见中提到主要由地方监管,地方政府怎么管?平台的老板如果是当地混得好的,有可能和政府一起玩。
说地方政府监管,怎么管?有些平台的老板背后的关系能直通中纪委,在暗地里,当地的省长、市长都得管他叫大哥,捧着还来不及呢!敢管?我估计那是省长、市长不想干了!金融办那就不用说了,都是圈儿里的。
说有些平台被经侦查,那都是废物,如果平台的老板和当地省厅的关系够硬,别说经侦,连分局的局长都得给面子,分局局长敢得罪省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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