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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截胡”p2p活期理财?臭不要脸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未来P2P平台将不能再销售货币基金,这项规定对行业来说构成了一定冲击。P2P平台的各种理财产品中,活期理财产品除了吸引用户、达成转化外,还兼具降低站岗资金成本、缓解兑付压力的作用,一旦叫停,将增加平台的资金压力,对运营造成一定影响。
那么P2P平台今后还能做活期理财产品吗?投资人再购买活期理财产品时要注意什么?这里做些简单的探讨。
P2P活期理财产品有两个特点,随存随取和高收益,而这两者又和产品构成有很大关系。P2P活期理财产品大体可分三种:
第一种直接对接货币基金。因为货币基金本身就是随存随取,所以不存在兑付的问题;但货币基金利息很低,要想获得用户青睐,平台大多采取贴息的办法提高产品收益。
第二种是货币基金加短期债权的模式。货币基金满足日常兑付需求且比例较高,1-3个月的短期债权提高总体收益;这里产品在设计上一般会通过设置单日最高赎回金额,采用T+N的资金到账方式(类似于排队机制)等措施,即满足用户提现需求,又不至于因集中体现导致兑付问题。
第三种是直接和借款端对接。因为直接和借款端对接,这类理财产品收益率更高,但操作上更加复杂;用户赎回相当于将未到期的债权转让,很难做到债权的一一匹配,一般是供大于求,多余部分就需要用自有资金收购;同样可以通过设置单日最高赎回金额等方式解决兑付压力。
活期理财产品无论怎么包装,基本跑不出上面这三种模式,如果禁止P2P平台销售货币基金,那么P2P平台活期理财产品中,第一、第二种模式在操作上就遇到很大困难,前者贴息成本太高,平台承受不起;后者无法解决兑付的问题。
那么P2P活期理财产品和银行的活期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吗?最大的区别就是资金池。银行可以设立资金池,用资金池里的现金解决兑付问题;P2P平台做资金池是违法的,那么要做到T+0,就必须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已经涉嫌资金池了;如果要避免资金池风险,就需要通过配资货币基金等随存随取产品加排队机制的办法来解决。
原理是这样的,用户每天赎回的金额是固定的,假设产品收益是8%,其中3%是货币基金,5%是短期债权收益;当用户发起赎回操作时,相当于把货币基金本金和收益提走,同时把未到期的债权进行转让(可以折价,也可以不折价,即按投资期限获得实际收益),这个过程是平台来完成的。
因为每天都有用户申购,也有用户赎回,理论上赎回用户的债权就可以转让给新申购的用户,债权匹配需要时间,理论上申购和赎回都是T+N的模式,这样才符合债权一一匹配的原则。
但实际操作中,因为用户赎回是T+0,过去操作原理上是平台先用自有资金获得赎回用户的债权,再把这部分债权转匹配给新的申购用户;实际操作中为了降低成本,往往根据赎回金额,直接用赎回货币基金的方式兑付了,再重新对调整产品池结构,做到货币基金和债权的匹配。即先兑付,再调整产品池结构,然后重新匹配。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P2P作为纯中介平台,是不能获得债权的,只能转让债权;这样要想做到T+0,难度就变的很大了,且不说将每日赎回债权匹配给新申购的用户的难度,单是兑付就很成问题,流动性受到了很大限制,产品优势也就不复存在了。
我觉得《征求意见稿》在制度设计上搞的是双重标准,活期理财产品用户转化率非常高,单纯对接货币基金,这种理财产品收益还不如银行定存,那么匹配不同的资产(也就是债权)提高收益是合理合法的,凭什么唯独P2P不可以?还是说看P2P通过活期理财吸引了很多投资人,要强行把这部分用户“截胡”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那就用三个字形容吧,臭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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