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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新规将落地 对互金行业有何影响?

点击: 时间:2018-11-20


到了年末,央行接连放出大招,12月25日,央行刚刚发布了个人银行三级账户管理体系,紧接着,12月28日,央行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央行负责人透露,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累计交易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办法》的出台坚持互联网支付始终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清晰界定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内涵和边界,从业务和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客户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并对互联网金融跨市场风险建立了必要的隔离机制。

  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办法》还界定了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差异,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而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由于支付账户在法律保障机制上低于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容易出现回提风险。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开立支付账户,是否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基于此,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是我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此前发布的《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新闻链接:央行松绑电子开户渠道 远程开户时代来临

12月25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存款人可通过柜台、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

据了解,Ⅰ类账户是具备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Ⅱ类账户则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Ⅲ类账户可办理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长期以来,银行主要通过网点柜台提供账户开户服务,央行此举是首次允许客户通过电子渠道开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远程开户时代的来临。

  《通知》还规定,仅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办理单日1万元以内的消费和公用事业缴费支付,支持Ⅲ类户办理1000元以内的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业务。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账户核实手段相对单一,不法分子利用此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户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有必要设置限额,将资金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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