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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侦将e租宝犯罪定性,丁宁最多获刑10年?
1月11日晚上8点18分,深圳经侦官方微博号发布关于“e租宝”最新进展。微博内容如下:
我市公安机关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请投资者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反映投资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和追赃挽损工作。
同时深圳经侦发布告诫各位投资群众的通告:
各位投资群众:
你们好!我市公安机关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请投资者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反映投资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和追赃挽损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最大限度追缴涉案资产。请大家要相信法律,公安机关会尽全力依法办案和追赃挽损,并依法律程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情况。我们希望大家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要受他人蛊惑和煽动,采取非法游行和聚集行为,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感谢大家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这意味着“e租宝”案件基本定性,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而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也就是说,丁宁等e租宝高管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多获刑10年,罚金更最多只有50万元,量刑非常轻。当然,最终判决仍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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