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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融和关联担保是否合规?

点击: 时间:2019-01-11


根据目前的案例,绝大多数出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涉及自融和自担保行为,准确来说是自融和关联担保,本文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自融和关联担保的合规性。

一、自融

我们通常所说的自融是指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为自己或其他关联方进行融资。

那么什么是关联关系呢?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法律禁止关联公司之间的融资吗?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针对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来说,法律对其关联融资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那实体企业成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为自身或者关联企业融资的行为是否被禁止呢?

对于P2P平台来说, 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禁止P2P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但目前对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还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因此为自身或者关联企业融资的行为只在P2P平台中被明令禁止。

二、关联担保

关联担保指的是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为自己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担保增信。这种行为在企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规呢?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从条文上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

那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关联担保是否被禁止?目前法律也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只有在针对P2P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禁止P2P平台“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同时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释说明中又提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这里是明确禁止了P2P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的做法,因为P2P平台只是信息中介,若给出借人提供担保则异化为了信用中介,所以被明令禁止。但是“允许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该如何理解?平台企业的关联担保公司算不算第三方机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应该对此进行进一步明确说明,否则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会产生不一样的理解。

虽然目前除了P2P平台,法律法规对其他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融和自担保(包括关联担保)的行为并未做明确禁止性规定,但是自融和自担保毕竟是风险高发地带,很多跑路平台都涉嫌自融自担保,他们主要通过发虚假标或编造虚假投资项目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关联企业经营、投资于其他高风险高利润行业。若企业经营不善或高风险投资一旦失败,最后往往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赔付承诺给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这些行为通常已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参考监管层对P2P平台的监管办法,并不排除法律法规下一步将对其他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做出具体规定,因此还请谨慎对待。毕竟认为自己给自己当裁判能做到完全公正的确很难令人信服。

对于投资者而言,也不应盲目信任所谓的担保,一定要看清担保合同,了解担保企业的背景和实力,并且对企业和担保企业的偿付能力、信用度、是否进行重复担保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以降低风险。如果担保企业和被担保方是穿同一条裤子的,那在项目发生风险后,关联担保企业很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程度的影响,最后是否还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便要打个问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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