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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发生意外,钱就要不回来了?

点击: 时间:2018-09-30


今天在论坛里看到一条奇葩公告,某平台法人因突然离世,如果我是这个平台投资的理财人,我也会很紧张。(论坛里的帖子:http://www.p2peye.com/thread-695342-1-1.html)

逝者为大,这里咱们不好也不便评价;这里主要想说说个人或者企业法人发生意外,债务该如何处理的事。不光是对理财人有影响,从风控角度看,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法人发生意外,虽然机率很低,但也是需要考虑的。(当然,平台可以先垫付再追偿,但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我觉得大家还是有必要了解下)

咱们先举个例子,看看此类纠纷是如何处理的。

老张和老李是发小,2014年两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生产农机设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老张。

2015年春节前,老赵借给这家公司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其中写明“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向老赵借款5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原料,借款利息为每月1.5%,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之后老张在借款协议的“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出都签了自己的名字。

但是因为临近春节,签字当天公司的会计已经回家了,老张也没带公章,这笔钱又非常着急,就提出能不能先把钱汇到他个人账户上,并表示等会计回来,就把章补上;出于都是一个村、又是从小玩到大、老张在村里口碑非常好,老赵知道这笔款对老张来说非常着急,自己凑了30万,又从亲戚那借了20万,没难为老张,就先把款汇入了老张的个人账户。

春节过后,因为事情多,老张把这事忘了,没跟会计说,这笔借款也就没有记入公司的财务账目;但老张是非常守信用的人,一直按月从自己的银行卡里给老赵付息;老赵也就没多想,没再提盖章的事。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10月,老张和老李在外出谈生意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双双身亡;老赵听闻如同遭受晴天霹雳,除了同情老张和老李的不幸,更担心自己借给老张的50万元;虽然此时要钱有乘人之危的嫌疑,但自己的钱也是辛辛苦苦赚来的,何况里面还有亲戚的20万,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老赵向法院起诉,要求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剩余本息。

但是没过几天,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老赵向法院要求撤诉,为什么呢?原理老赵经过调查,发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已无任何财产,但作为法人的老张名下还有一套价值上百万元的房屋、以及其他一些财产。如果起诉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打赢官司也很难拿回欠款;而老张作为法定代表人,即使扣除配偶应得的一半,剩余的遗产也是够偿还债务的;所以老赵撤诉后,马上以50万元借款为老张个人债务为由,重新起诉,被告为老张的妻子、子女、父母,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剩余本息。

老赵的代理律师认为这笔债务可认定为老张的个人债务,原因有三:

1、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在借款协议上盖章;

2、老赵的钱直接汇入老张的个人账户;

3、借款利息一直是老张通过个人账户,直接支付给老赵;

法院经过调查,出具了如下的意见:

1、老赵提交的借款协议抬头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中写明原因为“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借款用途为“采购生产原料”,因此可以认定老张在出借款项时,已经知道借款人是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2、老张第一次起诉,是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做为被告的;

3、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做为实际借款人,借款金额和用途与实际情况相符;

4、借款协议上虽未盖章,但老张作为法人,签字行为即可认定为“职务代表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老赵的诉讼请求。

老赵当然不甘心,于是第三次到法院起诉。这次,老赵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同时起诉老张的法定继承人,理由如下:

1、老赵将50万元汇到老张的账户上,是应老张的要求的;

2、老张此举是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混同,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3、据此,老张应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老张已经身故,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债务为法人债务,由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老赵的诉求还是未能达成。

正巧此时邻村的老钱收购了农机有限责任公,经过协商,这笔债务由老钱负责偿还,此事告一段落。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怎么解释呢?比如老张作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经常把自己私人的借款(比如盖房、投资、放贷)等等也算在公司名下,导致公司账目混乱,那么出现问题时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但适用这个制度有一定条件,一般是出现持续、广泛存在股东与公司资金相混同、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财产混同情况时,才可以认定为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并将此认定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存在明显主管故意,导致公私不分、账目混乱。

在上面的例子中,法院认为老赵是知晓实际借款人为农机有限公司,且知道老张是公司法人,也就意味着知道老张签字可认定为“职务代表行为”;另一方面,老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证老张与其公司财产相混同,不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那么该如何防范呢?担保!重要的事说三遍,担保!担保!担保!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老赵要避免陷入尴尬处境,也就是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怎么办呢?只要让老张写份担保协议,然后签个字就可以了;同样道理,如果老张以个人名义向老赵借钱(比如在外地开分公司),老赵也可要求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当然,我所说的只是供大家参考,上就要过年了,祝大家猴年大吉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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