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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金融脱媒3.0

点击: 时间:2019-07-16


自20世纪初以来的金融史就是一部“金融脱媒”史。“金融脱媒”意味着资金从投资方直接输送到融资方,绕过商业银行的中介环节,大大提高了资本的运作效率、降低了投融资成本。继大企业、中小企业成功实现“金融脱媒”后,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中,P2P网络借贷领衔主导着美国历史上第三次“金融脱媒”,拉开了个人消费者直接融资的序幕。国内P2P应当积极借鉴美国P2P去信用中介的实践,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提升P2P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前两次金融脱媒的梳理

20世纪30年代美国投资银行的兴起使得大企业脱媒。大萧条之前,西方经济体的持续繁荣尽管带来了证券业的兴起,但证券业仍主要为商业银行下设部门经营,该时期的产业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缺乏法律规范的混业经营模式为经济与金融危机埋下了伏笔,30年代的大萧条过后,美国联邦政府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拆。经济体的复苏以及资本市场的强劲需求让独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在美国金融史上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美国经济的黄金发展时期内,众多大企业具备稳定营利能力和良好市场前景,经由投资银行从股市债市获得大规模融资以扩大再生产。而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大企业客户贷款量大幅下降,利差收入减少,传统大客户业务遭遇了严重挑战。从这层意义上讲,美国金融史上第一次金融脱媒得以实现。

70年代垃圾债券兴起使得中小企业脱媒。垃圾债券也被称作“高收益债券”,最初由之前拥有较高信用等级但评级遭到下调的公司发行,于70年代的“石油危机”之后出现,发行主体很快扩大到新兴中小企业。当时美国出现了经济“滞涨”,银行信贷紧缩并将新增贷款流向规模最大、评级最高的公司,中小企业迫切需要补充资金发展壮大。同时,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不景气,投资者也希望能够获得高额固定收益的投资机会,在此背景下,垃圾债券作为满足投融资双方主体需求的产品创新被推出,发行额不断创新高。垃圾债券的设计核心在于通过高收益弥补其潜在的高违约率,这样之前被隔离在债券市场之外的中小企业慢慢成为债券市场的主流融资群体。至此,商业银行的对公业务全面受到冲击。

目前,直接融资在美国企业的融资方式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美国、德国、日本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基本都在50%以上,金融脱媒的持续推进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与金融市场格局的变化发挥了重要影响。从实体经济看,两次金融脱媒的过程都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减轻了财务负担之后更能专注于提升业务水平,提高生产效率。而投资者积极的投资行为也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资金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从金融体系看,直接融资的壮大一方面分散了商业银行体系过度集中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服务覆盖面,增强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历史的演进宣告了金融脱媒的趋势不可逆转,在新世纪又迎来了第三次浪潮,以Lending Club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正在推进个人消费者的“脱媒”。

二、P2P:第三次金融脱媒的发端

健康的金融体系应具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产品、满足不同金融参与者的需求,互联网金融时代的P2P网络借贷正是旨在满足个人消费者群体的借款需要或补充个体经营户的流动资金。Prosper、Lending Club等美国P2P平台的本质,就是更有效率地提供借贷分销和债券承销服务,将业务覆盖面扩展到普通个体消费者,其本身是对直接融资市场的有益补充。此外,从其发展起始也能够判断出P2P应该隶属于金融脱媒的范畴,P2P网络借贷源于传统的线下“点对点贷款”。国内外早已存在的民间自由借贷组织形式在线下打通民间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直接让投资人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比如我国的“银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普遍流行,他们基于其掌握的大量信息为借贷双方牵线并从中赚取信息中介费用。P2P平台的发展在推进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过程中,利用网络平台的数据积累优势,通过降低参与门槛、扩大借贷地域范围、创新线上信贷审核与风控操作等大大强化了金融脱媒的效果。

目前,P2P网络借贷在美国已确立了债券属性的身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照“豪威检验”(Howey Test),判断出了Prosper等平台发行的贷款凭证具备成为投资合同或者票据的特征。同时,对P2P平台的监督管辖权也已被明确为通过SEC主导下的联邦证券发行强制登记制度和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来监管。这也就是说,在美国的金融监管环境下,P2P网络借贷作为高收益债券的本质已经得到确认,那么P2P这种直接融资形式兴起就构成了金融脱媒的有机组成部分。

P2P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创新,成为金融脱媒进程的重要推动力,全面地促进了金融体系的自我完善,加强了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首先,P2P网络借贷是金融行业存在的“长尾”效应的有益实践。平台依据其线上的各种优势掌握小微企业及个人消费者的多元的投融资需求,更灵活地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在扩大社会融资总量的情况下,提高直接融资占比,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解决了部分融资难群体的现实问题。此外,P2P网络借贷推动了金融市场风险定价机制的完善。从美国的经验看,主流的P2P平台不提供平台本息保障,倒逼投资人需要综合考虑投资收益与风险以选择优质债权项目,这样降低了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有助于形成更为有效的风险定价机制,强化金融市场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能力。

三、我国P2P对于去信用中介的背离

从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短短的八年时间里,我国P2P平台数量已经高达近四千家。P2P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重要组成部分,在狂飙突进的告诉发展中暴露了很多问题,平台跑路,非法集资等问题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爆发除了监管不到位、行业法规不健全、征信体系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以外,笔者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我国P2P模式对于去信用中介模式的背离。

在八年的发展路程中,我国P2P平台的模式也在不断做出调整和改变,基本上分化成了三种模式:一是无担保纯信息平台模式,这与美国Lending Club相似,投资人自主选择出借项目,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存在,不承诺本息保障,出借人自行承担项目的违约风险。二是平台本息保障模式,参考了英国的Zopa,计提平台风险准备金以对出借人贷款本息给予保障,当出现坏账时,平台直接从风险准备金划款垫付给出借人,这使得投资者的放贷风险不再主要取决于个别信贷项目本身的违约风险,而主要取决于平台自身的担保实力。三是引入第三方担保模式,为转嫁信贷风险及降低运营成本,积极开展与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合作,此时投资者的放贷风险主要取决于第三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

由于我国债务市场受到“刚性兑付”的制约,大多数P2P平台都推出了本息保障,通常会采取平台直接垫付或平台回购债权处理逾期贷款以保障投资人的本息收益,这在本质上就相当于承担了一定的信用中介职能,偏离了P2P去信用中介的本意。本息保障模式虽然是应对债务市场“刚性兑付”的现实选择,但实际上为平台带来信贷风险积聚的问题,自有资金有限的平台根本无力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本息。一方面,国内P2P项目具有类夹层融资的性质,其违约风险并不低,随着宏观经济增长的趋缓,当大量恶性违约事件降临,大量平台都将难承本息兑付的重负。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资本金约束,P2P平台的信贷资产规模的扩张没有完全伴随相应资本金的追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与银行相去甚远,信贷规模越大的平台自身蕴含的风险往往越大。尽管有些P2P公司身后有国资企业,上市公司或者实力风投的强势支持,一旦平台遭遇巨额坏账,其“后盾”在法律范围内只承担有限责任,P2P投资人会承担最终的损失。如果对于中国P2P行业不加以规范发展,中国版的“次贷危机”随时有可能引爆。

四、关于强化我国P2P信息中介定位的监管建议

对于我国P2P行业背离去信用中介的倾向以及信用问题频发的情况,监管的重点在于推进P2P平台回归信息平台定位。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无论P2P平台主动拥抱还是被动选择,去担保是必由之路。目前,P2P行业的从业低门槛和监管的缺失使得P2P平台经营范围模糊,因此明细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首先要从法律上界定P2P经营范围,防止假借P2P之名开展各种性质未定业务。建议在中国银监会牵头组织下,推动P2P平台的备案制,约束P2P平台的越界行为,打击P2P平台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加快推动P2P资金的银行存管,对于资金进行有效监控,让出借人资金直接对接借款人,防范平台挪用客户资金。

除此之外,借鉴美国监管实践的经验,P2P债权产品的发行登记制度和适度的信息披露都应当尽早推行,这其中《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只有健全平台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市场才能能够形成对项目的风险定价机制,改变刚性兑付的金融环境,真正实现P2P行业的去担保化。

最后,要建立完善P2P合格投资人制度。由于P2P债权产品天然的高风险性,显然不适合作为普通大众的理财渠道。就国外经验而言,P2P等垃圾债券的投资主体为机构投资人,同时严格限制个体投资人的过度参与。P2P行业的去信用中介应当与合格投资人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应当着力培育中国的P2P机构投资人,同时制定个体投资人参与P2P投资的门槛以及投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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