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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之类的民间金融产品该如何“去刚兑”

点击: 时间:2019-02-07


是投资就会有风险,这句话从道理上来说是人人都懂的。但是理财类金融投资的“刚兑”在中国又是历史悠久,这怎么解释呢?因为从前所有的投资,融资方和管理方都是“国家”,国家的投资出了问题,为了不失信于民,就一定是刚兑,反正补窟窿用的也是纳税人的钱,交交学费是天经地义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不同了,现在的投资主体可谓形形色色;“普惠金融”、“消费金融”的出现,意味着平民百姓也能通过各种渠道来融资了,P2P在这种草根金融中扮演了极重要的角色。

自从融资主体不再单一是国家以后,金融事件发生时,投资人肯定希望按照惯例一律刚兑,而国家当然不肯为了非国家的融资方担责(维稳需要时除外),于是对于金融产品“不承诺刚兑”渐渐被推上了前台,比如现在P2P规范整顿过程中,规定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并“不准刚兑”,成了一条重要的内容。

“去刚兑”从理论上来说是完全正确的,投资人收益归己、风险自担。问题在于国内经济特别是民间投资领域的秩序是很糟糕的,骗子老赖们横行。除了今年中央大力整顿P2P管得严外,前几年平台跑路往往连报案都没有人受理。在这种大环境下,要是简单地让所有的平台一律去刚兑,那几乎就可以和“借债不还天经地义”画上等号,这样一来,除了养肥大批骗子老赖以外(甚至激励平台主动去和骗子相勾结),只能是把互联网金融扼杀于摇篮中。

在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这样的草根金融中,想要去刚兑,是可能的,但必须先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

1. 借款人借钱不还的记录一定要能进入征信体系,一定要被追究被追查。像如今这样明摆着的诈骗也被当成经济纠纷去踢皮球、就算判决了也无法执行的社会大环境,一旦平台也失去了刚兑压力,那投资行为就只会是肉包子打狗了。

2. 出事的平台必须无主观故意行为,只要查出内外勾结或者刻意隐瞒,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再是跑路了连报案都找不到门儿,等犯罪分子资金转移完毕,为潜逃而整容的刀疤都消失了,立案手续还没完成。

3. 平台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自有资金投入(含风险责任金),如果确系正常的经营风险,平台必须先赔到破产为止。尽责尽力必须依靠制度,而不是仅仅依靠觉悟。

只有这三条真正落实了,借款者才会谨慎、平台才有可能小心、投资人对风险自担才会心甘情愿。如果没有这几条做前提做保证,一厢情愿地简单规定“去刚兑”,让投资人自己去对素昧平生的借款人、对不知真假的资金投向自行评判风险、自行做出决定、自行承担后果,那是懒政、是推卸责任、是完全不负责任的昏话、胡话。那样的话,P2P也就将毫无疑问地随之寿终正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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