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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行业自律”,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点击: 时间:2019-02-19


【导读】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备案新规”),标志私募行业监管时代的来临。自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新规以来,私募机构卷款失联事件比之前更加频繁。仿佛国家监管政策的出台,掀起的是一片更加污浊的泥沙。这究竟是监管政策的问题,还是行业本身出了错?

一、私募行业的一个怪现状

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基金规模超过5万亿。但从环比来看,3月比2月的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减少了78家,这是近几年来基金业备案管理人数量首次出现负增长。而备案新规实施以来,新增管理人备案通过率大约为10%;为首发产品补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通过率约为10%;重大事项变更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的通过率约为10%,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全面收紧。

2016年4月1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一批17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这是继上海梵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1家机构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后的第五波名单,其中包括大名鼎鼎的泽熙投资和金赛银。

数据表明,私募基金在我国已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金融力量,但其自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在逐步进入有序发展通道的同时,一系列问题也更频繁地暴露了出来。

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基金业协会自发布备案新规以来,私募机构卷款失联事件比之前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国家监管政策的出台,似乎掀起的是一片更加污浊的泥沙。仿佛每一个失联的私募机构在用行动向国家表明这样一个事实:你若监管,我便失联!

这种怪现状背后,究竟是监管政策的问题,还是行业本身出了错,或者政策与行业都没错,而究竟错在哪里?

二、私募行业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

当前的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指在当前相对自由的监管环境下,私募基金发展迅速,但私募基金质量堪忧。

从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看,截至2015年末,已备案的25697只私募基金主要组织形式为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型,分别为17541只(68.26%)和7320只(28.49%),公司型仅18只,其他组织形式仅1只。而从私募基金的运作状态看,截至2015年末,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24113只,已经清盘1438只,提前清盘125只,提前清盘率为0.49%。

数据上似乎可以看出,私募行业总体处于相对健康状态。其实不然。

据私募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截止2016年1月5日,共有1734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金管理规模为零,占比高达67.07%;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的达7954家,占比达30.76%。所以实际上大量私募基金管理人仅仅是作为“空壳”存在现实当中。上述数据,只能表明投资者普遍看好私募行业的发展前景,但大多数人只是存着“先占坑”的想法,实际动力明显不足。

另一个主要问题是指从私募行业整体发展上看,私募基金的运作形式趋向多样化,但对应的监管政策一直相对落后。

如今的私募市场上,不仅有公司型、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型,还有许多大大小小、不一而类的工作室、咨询机构、投资机构等运作形式,当这些名目繁多的私募基金发展良好时,市场一片繁华,一旦市场风向突变,由于它们的资质尚存疑问,繁华旦夕之间便可能成为混乱之源。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私募行业的这种无秩序的繁华并不利于其自身的有序发展,反而加剧了市场的复杂程度。这一点从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数据中可以得到佐证。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绝大部分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型,占比超过90%,而公布的失联机构亦皆为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向来以灵活性强著称,可是一旦脱离监管视线范围,其是利是弊就很难衡量。

缺乏相应监管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便已难说利弊,更不用说其他的组织形式了。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如此多样,而国家的监管政策却并未及时跟上,这点已成为当前私募行业最大的问题。事实上,从国家近几年出台的私募监管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私募基金采取的仍是一种事中事后的监管态度,而这其实就是一种滞后性的监管,可以说它使得私募基金的门槛几乎等同于无。太低的行业门槛拉低了私募行业的整体专业水平,使得各种机构不管有没有私募资质都参与了进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良莠不齐,由此衍生的许多违法违规行为便似毒瘤般一直存在,再加之目前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尚较为淡薄,现实中很容易出现恶劣性事件,最终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三、私募行业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是金融市场投融资的失衡。一方面国有企业垄断金融资源,而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与初创企业则面临融资渠道少、融资难、融资贵的尴尬局面,虽然国家三番五次表示要给予扶持,但总体效果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居民由于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手中的闲置资金有了较大幅度增长,而懂得的理财途径却非常有限,金融市场上缺乏多层次、多样化的能满足大众需求的金融产品。这种投融资渠道的失衡,显然既不利于民营企业融资,也使得居民的投资理财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由此衍生出的投机、炒作、跑路甚至诈骗之风,不仅坑害了一群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更不利于全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二是金融行业创新与监管的失衡。自2014年1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来,私募行业在一种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然而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猖獗,对行业的正常发展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随着2016年备案新规的出台,监管部门对私募行业的监管已趋于严格,先是公布了三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接着又收紧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登记,而北京市更是暂停了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受理,可见私募行业正式进入了整顿规范阶段。但在私募行业乃至整个金融创新过程当中的一个事实是,只要金融业态不违法,不触碰国家监管政策红线,那么便可称之为创新,换句话说,中国的金融创新更多是为了避开国家的监管政策而衍生的。很显然,这种自由式的金融创新在发展的过程中势不可免会出现鱼龙混杂的乱象,因此国家为了维稳,不得不出台新的监管政策,将更宽泛的金融创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然而这并非是创新的结束,因为在既有的监管政策之下,市场上又会衍生出新的金融创新形式,于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陷入一场无限循环的博弈之中。在这种博弈中,如何平衡好双方关系,始终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四、私募行业的良性发展需发挥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共振效应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中,私募基金的“三权制衡”作用相对较弱,能够真正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相对完善的基金治理结构尚难以得到真正体现。可以说,私募行业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国家监管亦处于不完善的阶段,所以私募行业未来要想良性发展,其实是需要发挥***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双重作用,通过和谐共振的效应来达到理想效果。

而当前对私募行业的监管态度,说是旨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的整体框架,遵循“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的方法路径开展监管工作,但这实际上仍带有很大程度上的倒逼属性,即仍是一种“行业先乱后治”的监管方式。因此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一方面需要应该更主动积极地监管,及时、全面、有效地出台与现实情况相适应的政策措施,确保各种私募主客体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亦需要私募市场提升全行业的自律性,通过市场调节这双看不见的手有组织有纪律的优胜劣汰,引导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逐步迈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并逐渐将发展重心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增长转变到私募基金数量、资金交易规模与专业化程度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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