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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到大修的时候了

点击: 时间:2019-07-15

2003年5月27日,孙大午接到朋友的一个电话,声称徐水县新任县委书记要请他吃饭,孙大午急忙赶赴酒店,但等待他的并不是美味佳肴,而是冰冷的手铐。

这场精心策划的诱捕拉开了轰动一时的孙大午案的序幕。

孙大午案回顾

孙大午是河北保定人,早年凭借着勤恳踏实以一千只鸡和五十头猪起家,创立了全国私企五百强之一的大午集团,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流动性捉襟见肘。孙大午与当地银行关系并不好,了解孙大午的当地村民向记者表示,孙大午喜欢和学者交往,对政客并不感冒,或许是这份“清高”使得孙大午很难从当地银行获取资金。

从1995年7月开始,孙大午开始向自己的职工借钱,并承诺还本付息,利率长期维持在2%到4%之间,比当地银行的1.98%要高一些,因为孙还款及时,而且有急用还能随时取现,很快,周围几个而村子的村民也愿意把钱放在孙大午的公司里。

这也是孙大午遭诱捕的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孙大午被抓捕的消息传回村子里的时候,村民们是懵逼的,这些与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的老实巴交的农民怎么也想不明白,出借闲钱这种愿打愿挨的事儿为什么会触犯法律。于是,坊间风言四起,孙大午与当地政府僵硬的关系自然成了流言的种子。孙大午最终被当地法院判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其实不仅仅是普通人,即便在学界,孙大午案的判罚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争议的根源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模糊不清的边界。孙大午的行为究竟算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算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时间众说纷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边界不清晰

我们先看法律条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有些学者认为,孙大午案吸收的并不是公众存款,因为大午集团吸收的存款大多局限在员工、员工的亲朋好友以及有经常经济往来的临近乡亲中间。员工自然不算是“非特定社会公众”,那员工的亲朋以及有经济往来的乡邻呢,这也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之一。遗憾的是,法律并没有对“非特定社会公众”这一概念做出明确解释,在法律适用上就不容易区分公众存款和社会资金。因此即便借款对象是这些沾亲带故的周边村民,亦有可能陷入“非特定社会公众”的泥淖。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究竟算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要考察资金的用途。诚然,法律并没有明指把借来的钱用于放贷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我们须知本罪成立的历史渊源,本罪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刚刚建立起来的金融秩序,是为了维护国有银行的金融专营权,既然如此,本罪是否暗含着不将借来的资金用于放贷,不破坏金融秩序就不构成本罪呢?我们依然无法明确的回答这一点。

大午集团把借来的钱用于发展生产,并且经营状况良好,并未将资金用于放贷赚取利差,因此难言破坏金融秩序,至于借款的后果就更不支持对孙大午的判罚了,因为大午集团的借款行为不仅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反而造福了当地百姓。

模糊的边界带来的寻租空间

本罪外延模糊,其利弊未可量也。外延模糊就意味着存在可有可无的弹性执法地带,这片模糊的地带就像是手里的橡皮泥,可供执法者捏来揉去,固然可以捏成法院徽章里的代表公正的天平,可亦能捏成仇家不怀好意的子弹呀。法条存在寻租空间,能被人为左右,那怎能挡得住利益既得者汹涌金钱的流入?

其次,既然本罪保护的是“金融秩序”,那面对新的金融秩序又该如何适用本罪?如果本罪在当下这个充满变数的时期还承担着“金融抑制”的职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有不少值得讨论的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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