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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说“债权转让”与“直投”
在4月中旬启动的全国互金大整治中,“资金池”、“自融”等关键词成为热点,再次悬在了投资人的心头。与此同时,也传出了一些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并引起了一轮关于“债权转让”争论。
真实情况尚不清楚
互金整治的内容,一直没有见到完整的官方版本。现在看到的都是媒体的文字和一些机构的转述解读,像资金池、自融等在之前的监管文件中都有明确禁止的条款,而关于债权转让的,属于首次出现,是否属实以及具体所指,都无从知晓。
在目前流传出来的表述中,有关“禁止债权转让”的大概有两种说法:一是“未经批准,禁止P2P债转业务”,二是“禁止违规的债权转让”。但由谁负责审批?审批依据是什么?哪些会获得批准?以及“违规的债权转让”中违规所指的内容是什么?并没有相应的说明。,目前大概有6成以上的平台属于这种模式,于现行法律无瑕疵。
前一两年,对宜信使用的债权转让模式,确实存在争议(上市后估计没人争议了),但争议的焦点是宜信可能会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或一债多转。这在P2P中叫假标,问题在假标,而不在债权转让,即使是直投模式,假标也是不允许的;还有一种担心是转让的债权质量不好、垃圾债,但直投模式同样存在垃圾项目的问题,这些并不是债权转让自身的问题。所以,相关内容是否属实、监管层面出于什么考虑,并不清楚。
但“禁止债权转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最近,确实有不少平台从“债权转让”模式,转变为“直投”模式(甚至包括债权转让模式的始祖宜信),从最近北京和上海方向来的解读,似乎也支持这种意见。作为平台,有必要早做准备;作为投资人,可以了解一下这之间的差异。
债权转让和直投的区别何在?
首先,这两种模式,都有大量的平台使用,债权转让模式稍多。
使用债权转让模式的平台,最著名的有宜信(所以也叫宜信模式)。是平台发展早期的必经模式(除非发假标)。债权转让人(是在法律上独立于平台的主体,既可以是专业的放款人,也可以是有放贷资质的企业法人)需要先行借款,取得债权,然后拿到平台转让。他最大的好处是债权可以短时间储存,法律上证据链更为严密,对平台的运营压力小,适合初创平台、人气不旺的平台,以及单个项目金额较大的平台;缺点是需要大量流动资金放款周转(一般在待收10%),成本相应较高。
使用直投模式最著名的有红岭创投(所以也叫红岭模式)。因为省去了中间的债权转让环节,不需要大量的备用资金周转,所以运营成本相对较低。但对平台的运营经验、单个标的大小、人气积累有较高的要求。采用这种模式的平台,需要有强大的互联网营销能力。
对于不喜欢研究细节的朋友来说,这之间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资金安全、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保障方式并没有改变。
喜欢深究一点的话,细微的变化在于:投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过程会有变化。以前是通过一个特定的放款人,先形成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你;现在是直接交给你。但交接完毕之后是一样的,包括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和第三方的担保保障关系。
所以,对于投资人来说,这种改变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至少目前可以这样认为);更多的挑战是针对平台运营的。
压力来自哪里?
我们可以形象地把资金池和转让的债权都看作是一种储备,资金池储备的是资金,转让的债权储备的是项目。一个刚上线不久的平台,在没有足够用户储备的情况下,若既不储存资金,又不储存项目,就会面临“有项目没资金,有了资金找不到项目”的尴尬,无法匹配,业务无法开展。
如果储备资金(资金池),资金是投资人的,挪用之后,一旦遇到挤兑或者发生其他差错(比如逾期或者坏账),就会导致危机,所以资金池被禁止。那只好储备项目,因为用来储备项目的资金是放款机构或者放款人自己的,就不会发生挤兑危机。所以很多平台,在上线之后的很长时间里,都离不开这种模式。
特别是做线下民间金融出身的平台,他们擅长资产端,自己手中有一定的资金,在过去的经营中,储备了一定量的项目。这时候通过平台,向外转让债权,是自然而然的选择。同时,他们往往并不擅长互联网营销,投标满标速度慢,债权转让也是唯一的选择。对大部分平台来说,债权转让是更为现实的选择。
没有资金池、又没有资产项目储备,等于是资金和项目都要实现零库存,只有“供需两旺”才能良好运行,运营的压力可想而知。如果真的要改,这对于一些擅长线下资产,但互联网营销能力较弱的平台来说,同样是一场生死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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