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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寒冬已至,春天还有多远?

点击: 时间:2018-11-27


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以来,各地陆续开展摸底和风险排查工作,P2P行业进入到密集整顿和洗牌期。在很多人看来,P2P行业寒冬已至,春天还会远吗?这个问题真的是见仁见智,春天总是会来的,只是谁能先告诉大家冬天有多长。

今天,洪言微语重点对一则《通知》进行解读,一叶知秋,相信聪明的人可以读出很多内容。6月8日,上海证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辖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就五大重点整治内容展开自查,信息量很大,且容我慢慢解(tu)读(cao)。

令人费解的几大违法行为

《通知》列举了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六大非法活动,与P2P相关的有3条,分别解读如下: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购买方,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放到P2P平台进行份额拆分销售”。这条是对P2P大拆小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监管政策的贯彻,没什么可说的。

“期货公司子公司设立P2P网贷平台,或者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参股设立P2P网贷平台”。P2P是非法的吗?不是!那为何期货子公司设立或参股设立P2P网贷平台成了非法行为呢?的确令人费解。唯一的解读就是政策上的一刀切,既然P2P是重点整顿领域,与其费力地去梳理、去整顿,倒不如明文规定监管范围内的机构一律不准开设P2P平台来的省事。

“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P2P平台销售项目”。2014年发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与业务相关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禁止的业务”。股票都可以投资了,为何投资P2P倒成了非法行为呢?显然不是基于风险的考虑,而是基于行业整顿的考虑,是不是也有一刀切的影子。

更加令人费解的与互联网企业的不规范合作行为

《通知》明确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9大不规范行为,有几条更加令人意外。

“利用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通过投资顾问平台等形式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其业务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无论是蚂蚁金服、京东金融、苏宁金融等综合性互联网金融集团,还是陆金所、人人贷等大型P2P平台,均把一站式理财平台作为重点布局和转型方向。证券投资顾问无疑是一站式理财平台的重要一环,《通知》这一规定无疑是对那些志在转型的P2P平台的重磅打击。谁的孩子谁抱走,面对P2P领域的风险高发,大家都忙着把自己的孩子抱走、摘干净,最后剩下没有机构愿意与之合作的P2P。它们又该怎么发展、怎么转型呢?

“利用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通过相关网络平台或者微博等软件工具,发布(或转发)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分析师发表相关评论意见的,其业务不符合发布或者证券信息传播相关规定”。这一条是完全没看懂,是不允许券商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呢,还是不允许证券分析师发布评论意见呢?无论哪一条,都很难理解。也许监管的意思是不可以在P2P平台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发布或转发研究报告,也不允许分析师在这些平台发表评论意见,是对上一条投顾业务的细化管理。但是,还是没理解意义在哪里。

“合作的互联网企业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规定,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自从活期理财进入宝宝理财时代之后,不仅各大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集团推出了宝宝类活期理财,志在转型的P2P平台也纷纷推出了活期理财产品,其中大多数都是货币基金产品。从基金公司的角度,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推出活期理财产品,自然是在变相推介其货币基金产品。这条规定,究竟是在禁止什么呢?是违规的宣传推介还是宣传推介本身,估计要看执行者的自由裁量了。

债权转让是否合法,监管给出了答案

今年4月份出台的P2P监管子方案曾明确了P2P平台的业务红线,“债权转让”赫然在列,但对究竟什么样的债权转让是违规行为并未明确界定,曾引发了业界和投资者的广泛讨论。洪言微语曾撰文《要被叫停的“债权转让”是个什么鬼?》,解析了债权转让的三大模式,认为只有专业放贷人模式会被叫停,现在看来,是笔者乐观了。

《通知》明确提到“重点整治资管产品的购买方,以收益权转让等名义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份额拆分销售”。按照这一规定,不仅专业放贷人模式涉嫌违规,一般的债权转让模式也在整顿清理的范畴之内,大概只有投资人发起的平台内部变现才是合规的。

债权转让是一站式理财平台的主要业务品种之一,也是很多P2P平台的主要项目来源,有利于促进债权的流动,也是盘活金融机构存量资产的重要渠道,与资产证券化有异曲同工之妙。诚然,债权转让涉及多个相关方,交易结构复杂,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但直接叫停却是反应过激了。

不过,好在《通知》只是针对证券期货公司,银行、信托、保险、小贷等金融机构暂不受其管辖,这大概也算分业监管的一个好处吧,给予了市场创新充分的容忍度和空间。

最后,回到开头的问题,P2P的春天还有多远?这么下去,估计还有很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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