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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P2P网贷电子合同

点击: 时间:2018-11-07

一说——P2P网贷电子合同之合同法效性

传统的合同是以纸质形式呈现的,而当前P2P网贷电子合同是以电文形式展示的,那么其是否具有与纸质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呢?既然如此,那就随笔者一探合同法奥妙。在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能因为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否定其法律效力。由此可见,P2P网贷电子合同还真是合法的,具有等同于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

此外,笔者还了解到一份完整的数据电文包括: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 其中电子签名又包括数字证书、可信时间戳和其他信息。在网络贷款的过程中,电子合同的数据电文内容可能出现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诸多问题,而有效的电子签名便可避免这些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后,CFCA(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成为首批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国家级权威的安全认证机构。CFCA认证的电子签名将无法被篡改、伪造且不可抵赖。而就当前网贷行业看来,其电子合同运用到CFCA签名的少之又少,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尚有待考量。

由此一来一去,各位看官也就明白了,P2P网贷电子合同确是合法合规的,但却因其电子签名缺乏权威机构的认证,有效性确是遭受质疑的,投资者签订此类电子合同时,尚应注意此方面问题。

二说——P2P网贷电子合同之投资者信息弱势

说到这一点,我们还得先谈谈传统纸质合同签订的过程,一般来讲,合同签订双方均会对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审核,在签订之前双方均有权利对合同中任一条款提出异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随之才完成相应的合同签订。而反观P2P网贷电子合同,合同条款大多为格式条款, 由网贷平台单方面提供, 电子合同的签署主体即投资者则通过电脑、手机点击确认的方式完成数据电文的签署。在此过程中,投资者在点击确认之前是无法看到电子合同具体内容的。由此,电子合同的相关内容是由网贷平台单方面控制决定的,投资者无法对合同的条款提出异议。无形之中,投资者便处于一种信息弱势的地位,网贷平台处于信息强势一方,双方处于电子合同信息不对称的状态。

另一方面,正如之前所说,P2P网贷行业的电子合同真正运用了CFCA电子签名是少之又少的。那么因为缺乏权威性的电子签名,网贷平台便有可能神不知鬼不觉地对电子合同的数据电文进行无痕篡改,投资者一旦点击确认只能接受该电子合同,由此投资者利益有可能受损。当然,这类事件极少发生,但却也不可排除这种可能性。

可知,在今后的P2P网贷电子合同中,如若再不改变投资者信息弱势的地位,网贷平台则成为了利益的主宰者。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谓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三说——P2P网贷电子合同之合同增信

尽管当前众多网贷平台一再强调电子合同的法律上的强效性,可实际上一方面因缺乏权威的电子签名,另一方面也因为签订电子合同的信息不平等,进而导致了其法律效力遭受质疑。那么网贷电子合同殷殷期盼的应当是引入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署机构,既可获得相关机构的权威电子签名认证,又可使得投资者和网贷平台基于一个更加平等的地位进行电子合同的签订。在合同签订完成之后,其电子合同可在第三方合同签署机构进行存档备案,由此网贷平台则无法单方面对数据电文内容进行篡改或者销毁等操作。即便将来合同签订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便可调取第三方合同作为最终参考,以确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增信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在此具体实施过程中,便也会涉及到诸多成本和利益问题。网贷平台引入第三方合同签署机构势必需要一大笔资金的流出,相对于P2P网贷行业整体呈现负盈利的现状,这无疑会增加各网贷平台的运营成本,运营压力随之陡然上升。那么,随着行业同质化竞争的进行,网贷平台会进一步实施降息措施以维持平台自身运营,最终投资者所获得的投资回报也会相应地减少。因此这也成了众多网贷平台真正面对和应当思考的难题。

此时,也便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上的支持了。在国内网贷行业中,尚缺乏完备的网贷电子合同征信体系。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在宏观政策上大力开展网贷电子合同征信体系的建设并给予财政上的支持。

在如今丛林芜杂的P2P网贷行业,电子合同的规范化必可树立行业内的一道新风气,引领着整个行业朝着更加公平、更加透明、更加健康的普惠金融方向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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