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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信用”,便利一生!

点击: 时间:2019-01-20


近几天在我身上发生了两件事情。

第一,我在某股份银行的信用卡,每月还款日均为银行账户自动扣款,但7月份的还款,扣款日当天却莫名奇妙没扣上,第二天早上我赶紧给信用卡中心打电话反映情况,得到的回复是由于银行系统升级,导致部分客户未能在扣款日当天成功扣款,银行会在次日补扣,同时不会将这次的补扣视作我的逾期还款。

第二,今天早上打开手机,发现“微信”的网络借贷平台给我发了消息“根据你的优良的信用记录,你的总额度已上调至178,000元。感谢你的支持。”我查看了一下调整前的额度,这次的调整幅度居然达200%!虽然我没有使用过这个借款功能,但他们能主动调高我的借款额度,也说明了我的信用记录还是不错的。

这两件看似不相干的事情都有一个相同点,对了,就是“信用”,(老祝的微信公账号:老祝说)这也是近几年经常在媒体出现的词汇。信用实际上就是对我们过去履行承诺的记录,个人信用好坏将从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我们产生影响。如果有不良信用记录,在洽谈业务时,合作方会怀疑我会是潜在的老赖;去银行申请房屋贷款时,我可能会被拒或要求接受更高水平的贷款利率;去应聘工作,用人单位可能会对我侧目;出国旅游申请,外国大使馆的签证官可能会拒签,如此种种,让你手足无措。

现代社会,信用正从道德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变成有价值的资本。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难免出现欺诈、赖账等导致交易双方不信任和遭受损失的情况,影响交易的发展。因此,为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交易双方均希望能找到有良好信用的交易对手,从而产生建立信用体系的需求。

所谓的信用体系,就是相关部门或机构在取得相应权利条件下,按照一定的数据采集标准,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保存和更新,并以标准的报告格式呈现,使信息在固定体系内互联互通。

目前国内的征信行业组成,大致可分为三类,即金融机构类、政府部门类、商业机构类。

一、金融机构类。这类信息的采集,现阶段基本是针对银行机构的客户信息采集,即客户是否有贷款记录、信用卡申请记录、逾期或欠息记录等。

金融机构的征信工作由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组织和监管,采集的信息仅限于银行体系内成员间的相互共享,其他非银行体系机构无法直接获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客户在银行没有申请过任何贷款或信用卡,则他的银行征信记录实际为无,客户的信用情况则要从其它方面来判断。

二、政府部门类。这类信息的采集主体包括工商、法院、海关等,征信体系的建设主要是为政府部门间服务,帮助政府部门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与指引,对外公布的数据仅为基础信息,如经营主体资格认定、白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等。目前暂无统一查询平台,不同政府部门的基础信息需要单独查询,甚至要到政府部门现场申请查询。

三、商业机构类。这类信息的采集主体主要为民营征信机构,这亦是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力量。现阶段,这类机构仅能在获得客户相应授权下,对客户的消费信息作采集和分析,各商业机构之间的信息无法互联互通,考虑同为行业竞争对手的因素,他们也不会轻易共享信息。

因此,这类信用信息的局限性比较明显,比如说前文提到的“微信”借款平台,相关借款额度是通过采集我平日使用微信支付的消费信息,以及微信朋友间的转账信息等作出分析和评定。假若我不是该平台用户,或我虽是用户但不使用支付功能,则不可能会有借款额度。在淘宝、京东、苏宁、携程等平台提供的赊销或所谓白条功能,原理其实是一样的。

我认为,国家应该大力鼓励和支持商业机构类征信行业的发展,从而更有效促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和完善,以下三方面可以考虑尝试:

一、鼓励第三方支付方式发展,使其与银行支付方式并驾齐驱

在互联网网购时代,银行支付方式的缺点较为明显,主要是一旦转帐后出现交易纠纷,付款方较难向收款方要求退款或退货,这当中很大的原因就是,目前国内的商业环境对“契约”精神不够注重,单纯只是为了逐利。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现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它也确实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当中最大的功臣莫过于淘宝的支付宝了。

通过支付宝方式结算,可以知道供货方是否及时发货、 是否按约定产品规格发货、过往销货数量等, 也可以知道购货方是否及时付款、是否正常确认收货、过往购货数量等。通过这种第三方支付方式作交易结算,供货方和购买方的信用记录就慢慢积累起来了。

“201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16.36万亿元,同比增长104.2%,预计至2018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将达到52.11万亿元。” (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2011年5月,央行发放首批27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截止2015年9月,央行总共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270张,而首批发放的27张牌照,现在实际上已经过期失效,但央行却迟迟未有对续牌事宜表态,也许央行是想借此机会加强行业监管,但我个人觉得,主要原因可能是央行仍在考虑,如何去平衡第三方支付与银行支付的利益,如何共存共赢。

二、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征信公司,允许一定程度的多方面信息采集

目前国内仅批准设立了8家个人征信公司,数量极少,相对于我国14亿人口而言,征信机构的规模和数量还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不过,我们可以看到积极的一面,因为在这已批准的8家个人征信公司当中,有5家为民营资本,目前发展势头较好的要数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芝麻信用”,腾信集团旗下的“腾讯征信”,而这背后对应的实际就是“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两大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征信公司可以争取多方面的信息采集和信息整理,从而提供较为全面的征信报告,但这过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否则无法实现。

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于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经过近200年的发展,英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征信行业也完全开放给民营资本进入。英国目前最大的征信机构“益百利(Experian)”即为民营资本所有。英国征信公司的信息采集范围非常广泛,从选民登记信息、邮局登记信息、住址信息、金融机构往来信息(含水、电、煤等缴费记录)、欺诈信息等都会进行免费或有偿采集,因此,征信报告涵养面较广,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三、建立合作关系,实现信息共享

所谓的信息共享,是指征信公司的信息使用者同时亦为信息提供者。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互惠互利,这种合作基础可以是无偿性的,也可以是有偿性的。

比如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征信公司合作,对某一客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征信公司提供所采集到的该客户的个人消费结算信息,如异常大额消费、可疑套现消费等;征信公司则向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从其他合作方采集到的该客户信用信息,如有无被某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列为黑名单,第三方支付公司可凭此作参考,从而决定是否给予该客户提升或降低支付限额。

同理,水电煤等公共部门亦可适度与征信公司共享信息,公共部门可以以收费形式,向征信公司共享水电煤使用人的登记地址、扣费银行、扣费记录等信息,征信公司将此信息汇总整理后,与银行信用卡机构共享信息,信用卡机构可凭此作参考,用以辅助决定是否核准发卡和核定信用卡额度。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信用从来不是强迫的,而是自觉自愿的,而这个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征信行业采集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应该在法律层面有针对性的立法监管,个人信息的采集应该遵循“合理、相关、必要”的原则,保护个人应有的隐私权。

征信机构必须对申请查询信用报告的申请人作资格限制,不能随意查询信用报告。同时,法律应该赋予被采集人知情权,即被采集人有权向征信公司了解个人信息被什么单位查询过,以及这些信息是如何保存保管,对于有异议的信用记录,应该提供申诉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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