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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借款上限:普惠金融不等于小额金融
(文章系网贷天眼首发之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上周末,《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在近日发布的消息疯传。更让业界哗然的是,传说中的《暂行办法》最终稿,明确了网贷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个人和公司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和100万元,在不同平台累计借款不超过100万和500万。
消息放出来当天,我就写了一篇文章《网贷监管细则划定借款上限?治标不治本》(http://news.p2peye.com/article-484084-1.html),其中部分观点被很多媒体和第三方资讯平台引用。其实,这篇文章并没有完全表达我对监管细则中“借款上限之约”的看法。
李家安始终有个观点:普惠金融不等于小额金融。
小额不等于没有风险,不是金额越小风险就越小,似乎小额风险就可以接受,小额可以累积出大额,也可以累积出大风险,也不知道监管层是没想到这点还是不愿承认这个事实。
且不说在当下的中国,个人20万或100万也好,企业100万或500万也罢,能干什么事?这个上限之约如果真要落地,当务之急就必须实现P2P平台数据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才能实现控制个人同一平台借款不超过20万,不同平台借贷余额不超过100万,企业或其他组织同一平台借款不超过100万,不同平台借贷余额不超过500万。
那要实现上述目的,就得开发一套系统,就得有专门的人员监控处理,那么谁来实施?成本费用由谁承担?而且系统开发、联网调试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
即使上述系统成功上线,理论上存在借款人同时在超过5家P2P平台发出借款申请,如果都能满标,那么谁的借款有效,谁的借款违规?由谁来判定?
如果不能控制不同借款主体以同一个项目提出借款要求,那这些限额是不是形同虚设?
由此产生的系列问题,监管部门考虑过没有?
再有,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是独家监管可行还是多家监管可行?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如果借款人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如果借款项目足够可行,风险可控,难道需要资金100万或者超过500万,那个人或企业就因资金问题放弃?还是逼着借款人从民间再借高利贷?如果借款人硬着头皮先行启动,等着再筹措资金,万一资金不到位,岂不是风险更高?举个例子,高速公路规划100公里,需要100亿资金,仅仅因为缺少2亿资金而不能完成通车,那还款来源在哪里?98亿的资金岂不是回收无门?
如果不能从实际出发,考虑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想当然留下资金缺口,那风险岂不更高?那是逼着借款人削足适履,左右为难呀。我们在银行干过信贷的人都知道,银行从单一借款人额度限制或从分散风险角度考虑,对于大型的项目会组织银团贷款,那P2P行业对一个超出限额的项目难道也要组个“P团贷款”?
所以,又一个问题来了,“借款上限之约”是减轻平台的坏账风险,还是让更多人分摊坏账风险?况且,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一个P2P平台如果想把这500万全吃了,再注册4个公司就好了,5个平台,一套人马。
当然,我认为目前很多同行的“大单模式”也绝对不是P2P的方向,关于这个问题,留待以后撰文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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