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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浅析,投资人千万要注意的几点
昨天下午3点,《P2P网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看到办法和李主任的答记者问后,本人是感触良多,现发表一些个人看法,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提出意见。
一、办法解读
1、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平台后续应该会提供更多的增信服务,包括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同时宣传上需要整改。
2、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线下推广、电销、会销全面禁止,不要再相信线下的理财公司。
3、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很多平台开展理财计划的要停止,拆标更是禁止。
4、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部分同基金公司合作提供余额生息的、同新浪合作有买基金产品的、部分活期类ETF平台债权中有采购基金产品的,除非有牌照,不然要全部停止。
5、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这一点还是在说理财计划和采购信托资产的部分平台要赶紧停止。
6、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不得信用卡套现、部分平台有玩净值加杠杆的、通过其他形式套利来投资P2P的要全面禁止,目前中国的杠杆率已经很高了,先从网贷这一个小市场来整改。
7、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一点是大家反应最大的,从李主任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他的意图,“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多数是通过线下,完全是线下的客户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根本不是通过线上来做的,实际上是传统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换了一个名称,他说是互联网金融。所以我们讲,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当然了,你说20万、100万、100万、500万是不是就是非常科学?我们想这是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当然了,刚才我也讲了,现存机构存在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怎么办?我们也讲了,有一个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办法》发布以后大家允许有一个整改,有一个逐步回归的过程,也给从业者机构有一个12个月的整改安排。”
意思就是:该银行做的你们别插手,脏活、累活、风险大的就交给你们啦!
二、正视该暂行办法
1、该办法是四部委少见的正式发布,所以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短期内也不会有太大调整,所以对于平台来说要考虑战略调整;
2、P2P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九牛一毛,投资人和从业人员不用太情绪激动,在中国维稳向来是重中之重;
3、目前不能什么都按照该办法来(不现实也难调整),也不能什么都不做(反正有大平台顶着,跟住就好),首先要想好退路,意见中已经提出清算的办法(政府已经预料到后果)。
三、影响
1、部分投资人提现观望,导致平台出现流动性问题,进而导致不规范的平台出现逾期;
2、大规模的债权转让;
3、部分活期、类ETF平台出现调整;
4、做了联合存管的平台相当于交了一笔学费;
5、部分地方监管平台出动肃清行业,不排除再次出现“经侦雷”;
6、P2P周边服务门槛提升(比如银行存管、推广渠道、债权公司等),小而美还是一个伪命题。
四、对策
要么想办法跳出P2P这个界定,要么对资产进行正规通道的包装,不然就像美利,好好做资产端的事情,这里不再细说。
五、最后
最近投资人要注意一些平台的活动,不排除部分创始人最后疯狂一把,利用信息不对称捞一票跑路,因为金融本身就是一个严格监管的行业,加强行业规范是好事至于赵家人内部的事情就不要操心了。
最后再提醒一遍,小心部分平台最后的疯狂和部分平台的沉默,毕竟我们只是想要比银行高一点的利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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