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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司机告诉你《P2P管理暂行办法》到底说了啥

点击: 时间:2018-06-13


8月24日对于P2P行业而言绝对是能够载入史册的一个重要日子。这一天,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P2P行业企盼多年的监管细则终于尘埃落地。

《办法》一出,业内霎时炸开了锅,各方解读纷杳而至。我今天无意凑解读之热闹,只想跟大家谈一谈《办法》中最值得关注的几点规定,它们也许会成为影响P2P行业最终格局的重要因子。

1、明确了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事实上,P2P平台信息中介的身份定位在此前的《指导意见》就已经明确提出过,《指导意见》认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旨在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而此次《办法》中的这一条则基本上是引用了去年12月28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的阐述,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曾经提出“P2P企业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字样”,《办法》则最终只要求P2P平台“经营范围中明确信息中介性质”。这么做的好处,一方面给P2P平台省去了不少“更名改姓”的麻烦;另一方面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其业务方向,仍然能够直接地体现P2P企业的“平台性质”。于行业而言,P2P信息中介法律地位的确立,正式打破了此前关于P2P牌照制的谣言,P2P平台绝对不会成为金融机构去与银行争夺市场,而只能够做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创造力。

2、限制了P2P平台的债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十条所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中,明确指出“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于投资人权益保障而言,这条规定的正面意义毋庸置疑,因为禁止债转意味着网贷平台的每个项目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投资人利益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但对于平台来说,实现这一条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难点,尤其是在项目的贷后管理层面。首先,禁止债转之后,P2P投资人与项目来源一一对应,但物理距离难以打破,因此借款合同基本上不可能实现现场签约,那么法律层面是否已经做了充分准备来支持电子合同签章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其次,从法律角度来说,电子合同应该如何签署才能够被判定为有效。要知道,电子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将反向决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度。最后,平台作为中介方,在债务人真正违约后,平台是否能够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债权人(投资人)在贷后管理上的授权,这将直接决定平台是否具有协助催收或委外催收的法律地位。

3、叫停P2P平台的线下理财业务

《办法》第十条所列负面清单中,对P2P行业影响较大的还有这么一条: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换句话说,就是P2P平台自身及授权第三方合作伙伴均不得在线下对理财项目进行宣传及兜售,进一步强化了P2P行业依托互联网发展线上模式的业务特征。这两天发现有部分投资人开始担心“是不是所有涉及线下业务的平台都是不合法的”。这其实是一种误读,我们需要明白的是监管层这项禁令是针对线下理财业务的,与线下资产开发业务没有半点关系。《办法》十六条也对P2P线下业务做了更明确的解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意思就是P2P平台只能够通过线下进行借款项目的开发、搜集、审核、管理,而不能够进行项目的售卖及交易。大家都知道过去有很多不良企业假借P2P概念,在线下进行大规模的推广、揽客,比如街头常见的注册送油米饮料等,这种不规范的业务行为不仅破坏了P2P市场秩序,还严重危害投资人的利益。因此,P2P行业只有彻底回归线上交易模式,才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优势的充分发挥,行业也才能实现健康长远的发展。

4、限制P2P平台的借款项目规模

《办法》第十七条: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早在《办法》正式发布的前几天,就有媒体披露了这一条规定,当时业内普遍质疑,限制借款额度即意味着限制项目规模,进而会对平台的体量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我个人认为该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的。首先,推动行业回归小额化,当前行业乱象丛生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资产之乱”,做什么的都有,这对于市场来说是一个很危险的讯号。其次,受此次限额影响最小的车贷行业,可能会迎来一轮新的爆发。目前车贷平台单个项目平均放款额8万,95%以上的项目额度在20万以下,与监管所期望的“业务小额化”不谋而合。在监管的推动下,以车贷为代表的小额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更能受到投资人的认可,这是车贷平台的机遇。但是,从事大额借贷的P2P平台在进行业务调整的时候,不排除会进入车贷领域,如此一来车贷资产的竞争必然会加剧,这是车贷平台不得不接受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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