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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监管细则之下,P2P还能不能投?怎么投?

点击: 时间:2018-09-21


最近监管细则落地,忙坏了许多平台,一众高管站出来发声解读。一时间,投资者慌了神,四处打听是否对自己的投资有影响,影响大不大,平台也争相发公告稳定投资者。其实,影响大不大这个问题最想知道答案的是平台,毕竟监管细则主要针对平台,但由于是利益相关,投资者也就不能置身事外了。

《办法》出来后,有人说P2P平台已死,“最严”P2P监管细则落地九成平台将受影响、至少一半平台将"蒸发"。这可惊呆了一部分小伙伴。有标的回款的小伙伴的问题来了——下一个标的要不要投?又该怎么投?

其实投资者不必过于惊慌,形势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多的是利好。从禁十三条来看,作为对网贷平台的基本要求,会淘汰掉一部分自融不合规的平台,筛选出一部分合规的平台;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有利于监管细则的逐步落地。更加明晰的法律关系,意味着平台业务规则也将会更加的完善,例如监管细则要求平台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这有利于投资者甄别投资项目,有效保障投资人自己的利益。

但投资者依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只承担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其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而《办法》也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作为投资人来说,主观上的自我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显然不易衡量,为满足监管要求,这也将意味着会有更多的平台在投资前会进行投资者风险测评,在笔者看来虽然这形式大于实质,当然这也是一个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投资风险以及风险自担的方式。投资者还是好好自我评估一下,投资时尝试循序渐进。

有投资者会问,《暂行办法》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是不是不可以了呢?《办法》里是这么说的,“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换句话说就是“允许平台设置自动投标功能,前提是要获得用户授权,投资者还是可以自动投标。”

而随着个人单个平台借款20万,企业法人100万为上限的小额资产化,投资者在单个投资项目标的中,单个投资额相比以前会减少,以及在标的较少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更有需要开通自动投标功能。

最直接的影响可能是,网贷平均收益还会下降,随着监管的实施,高息平台将会退出市场,而借款人限额以及借款成本的增加,也将降低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的借款需求,这带来的结果是,可投的项目太少,闲置资金增加,进而收益率也可能会被压低。

对于如何选择平台这个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最直观的一点是看平台是否接入了银行存管,《办法》中明确表示,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而根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基本上都提到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例如要求获得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要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首先要先备案,备案意味着对平台是否有执行限额,这又可以倒逼一部分不合规平台推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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